(2014)永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尚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被告王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杨修仓代理审判员 郭 堃代理审判员 田蓉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胥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