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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商初字第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周兴与南通万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南通万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241号原告周兴。被告南通万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老法庭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兴与被告南通万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周兴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周兴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露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