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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龙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王健与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龙民初字第25号原告:王健,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诉讼代理人:罗程远,韶关市武江区江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61号。法定代表人:朱敏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诉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0.65元,由原告王健负担。审判员 李 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露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