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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雄民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霞与被告刘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霞,刘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雄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杨霞,女,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委托代理人陈希,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琼,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霞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霞负担。审判员  刘山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