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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黄某和与李某鹏、李某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和,李某鹏,李某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3号原告黄某和,男,汉族,现住四会市东城区沙田,身份证号码:×××5138.被告李某鹏,男,汉族,住四会市,身份证号码:×××2812.被告李某坚,男,汉族,住四会市,身份证号码:×××281X.原告黄某和诉被告李某鹏、李某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为由,在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范畴,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志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静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