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城民再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武秀峰诉郭长富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武秀峰,郭长富,陶永福,通榆县向海乡林业站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城民再字第7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秀峰,男,1968年11月6曰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榆县。委托代理人魏旭,通榆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长富,男,1970年5月22曰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委托代理人绳海深,通榆县新华镇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敬英,系郭长富的妻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陶永福,男,1955年2月21曰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通榆县向海乡林业站。法定代表人王永辉,站长。委托代理人崔伯,通榆县向海乡林业站工作人员。申请再审人武秀峰因与被申请人郭长富、陶永福、通榆县向海乡林业站林业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白民二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白城民民监字第7号民事裁定,本案进入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武秀峰及委托代理人魏旭,被申请人郭长富的代理人绳海深、马敬英均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陶永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白民二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和通榆县人民法院(2011)通法鸿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通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裴晓明审 判 员 刘铁良代理审判员 戴红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