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福生诉被告黄汉祥、李小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生,黄汉祥,李小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周福生。委托代理人曹国辉,系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汉祥。被告李小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福生诉被告黄汉祥、李小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福生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福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福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34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717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赤文肖人民陪审员 孟莉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童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