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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福生诉被告黄汉祥、李小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生,黄汉祥,李小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周福生。委托代理人曹国辉,系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汉祥。被告李小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福生诉被告黄汉祥、李小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福生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福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福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34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717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赤文肖人民陪审员  孟莉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童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