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强诉苗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苗智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2号原告:王强,男,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伯都乡溪浪河村。委托代理人王惠仁,松原市郊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智慧,男,满族,1986年4月6日生,现住宁江区伯都乡溪浪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苗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佳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