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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张金海与周宗保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海,周宗保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57号原告张金海,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代理人陆水晶。被告周宗保,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海诉被告周宗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海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海承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俊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