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张金海与周宗保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海,周宗保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57号原告张金海,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代理人陆水晶。被告周宗保,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海诉被告周宗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海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海承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俊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