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陈启稳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61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稳(化名:陈某忠),因本案于2014年9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稳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秀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一、盗窃1.2014年8月25日早上,被告人陈某稳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某某村旧屋街6巷9号出租屋一楼停车处的一辆红色快鹿牌电动车(无法鉴定价值)盗走。2.2014年8月3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稳将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某某村马滘仁某某里某巷某号出租屋一楼停车处的一辆粉红色神州鸽牌电动车(无法鉴定价值)盗走。3.2014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稳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荔中路三街四巷5号的一辆银灰色喜德盛牌电动车(无法鉴定价值)盗走。二、抢劫2014年9月1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忠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第三工业区17号泰源木业有限公司盗得被害人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75元),推出公司门口时被对面18号仓库的保安员古某某发现并拦截,陈某忠使用小刀刺伤古井盛的左胸部和左手臂,然后脱掉衣服逃跑。经鉴定,古某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稳的供述;被害人屈某某、古某某、王某某、杜某某、陈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指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通知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搜查笔录;缴获经过;扣押处理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视频截图。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稳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稳在盗窃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稳犯盗窃罪、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又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抢劫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稳犯盗窃罪、抢劫罪,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陈某稳判决宣告以前一人既犯盗窃罪,又犯抢劫罪,对其应两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稳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丁足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人民陪审员 刘兆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杨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