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闸执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鹏纲与张士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纲,张士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闸执字第2087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纲,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委托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士再,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鹏纲与被执行人张士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8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士再所有的上海市闸北区延长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清偿债务,现因流拍而暂无法变现。另查明,被执行人张士再目前下落不明,在上海市证券结算中心、上海市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及银行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欠人民币XXXXXXX元未履行义务。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5452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斌华执行员 陶保林执行员 董钰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昀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