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宋某、杨某甲与杨某甲、杨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初字第333号原告宋某,居民。被告杨某甲,工人。被告杨某乙,居民。被告杨某丙,居民。被告杨某丁,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韩玉成审判员 闫忠诚审判员 李富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