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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宋某、杨某甲与杨某甲、杨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初字第333号原告宋某,居民。被告杨某甲,工人。被告杨某乙,居民。被告杨某丙,居民。被告杨某丁,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韩玉成审判员  闫忠诚审判员  李富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