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市中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豪威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市中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佛山市豪威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943号原告:浙江省东阳市中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振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龙秀、许莎莎。被告:佛山市豪威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元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东阳市中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豪威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东阳市中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东阳市中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省东阳市中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