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李东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东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敏学,该公司人事部法务。委托代理人阮灵利,该公司自由际经理。被告李东海,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东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其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