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姚倩茹与姚倩茹、唐建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姚倩茹,唐建华,方树峰,姚慎岳,兰溪市丰盛毛巾厂,万苏琴,徐俊,徐赛慧,方跃滨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27-2号原告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23号四楼。法定代表人鲍建伟,董事长。被告姚倩茹。被告唐建华。被告方树峰。被告姚慎岳。被告兰溪市丰盛毛巾厂,住所地兰溪市赤溪街道姓方村。法定代表人方树峰,经理。被告万苏琴。被告徐俊。被告徐赛慧。被告方跃滨。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姚倩茹、唐建华、方树峰、姚慎岳、兰溪市丰盛毛巾厂、万苏琴、徐俊、徐赛慧、方跃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对被告姚倩茹、唐建华、方树峰、姚慎岳、兰溪市丰盛毛巾厂、万苏琴、徐俊、徐赛慧、方跃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姚倩茹、唐建华、方树峰、姚慎岳、兰溪市丰盛毛巾厂、万苏琴、徐俊、徐赛慧、方跃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07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07元,由原告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伟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姜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