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民终字第4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蔡金坤与陈文煌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金坤,陈文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终字第45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金坤,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刘新策,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煌,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上诉人蔡金坤因与被上诉人陈文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4)侯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有误,可能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4)侯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上诉人蔡金坤。审 判 长 郑克华代理审判员 黄 锋代理审判员 赵雪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