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安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戴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浙江省安吉县人,家住浙江省安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30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茹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戴某伙同江xx、阮x(二人另案处理)在安吉县递铺镇三官村老庄、安吉县孝源一拆迁房内、安吉县乌泥坑一拆迁房内、安吉县天子湖镇良朋里沟山上等地开设赌场十余场,召集赌客采用摇骰子赌单双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五万余元。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胡某、叶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庭审中,被告人戴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其系自首的辩解,经查,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赌博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解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别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