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察中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蔡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察中民初字第33号原告:蔡某某,男,汉族,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农民。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无业。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宝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4年7月29日,被告因和原告等人合伙经营育肥羊产业,向原告借款22000元,约定月利率1%,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于该项目结束后提出要钱,被告至今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孙某某于2015年的9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借原告人民币2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4年7月29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孙某某承担175元,原告蔡某某承担175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宝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 王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