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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毛先权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先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23-1号原告:毛先权,男,汉族,1978年8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瓮安县。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农场村振华路***号***层。组织机构代码为X1807443-8。负责人:邓广华,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冰,该银行员工。委托代理人:余明儒,该银行员工。原告毛先权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黄方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洁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