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潘宏与延庆县井庄镇西二道河村民委员会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434号原告潘宏,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被告延庆县井庄镇西二道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金华,主任。委托代理人耿雪燕,延庆县井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宏与被告延庆县井庄镇西二道河村村民委员会树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宏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宏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宏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潘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书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