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上海和平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周某某等与吴国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和平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周某某,上海和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国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和平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磊。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剑军,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和平汽车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新华。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袁肖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国真。委托代理人高照宇,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晨曦,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和平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和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周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和平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和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周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和平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和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和平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和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周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9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965元,由上诉人上海和平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和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周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岑华春代理审判员 王江峰代理审判员 李迎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承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