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敬千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敬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045号罪犯王敬千,河北省满城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满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敬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敬千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7月11日至2014年7月21日,获计分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敬千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段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