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浩与潘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浩,潘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1864号原告高浩,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被告潘垒,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高浩与被告潘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浩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高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奕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