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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锦嘉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飞羊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锦嘉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飞羊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95号原告:广州市锦嘉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梁伟贞。委托代理人:陈建勋,广东正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飞羊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锦嘉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飞羊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锦嘉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市锦嘉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广州市锦嘉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伍 丽 娜人民陪审员 陈 文 平人民陪审员 任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