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董桂秋诉被告程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桂秋,程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保字第256号原告董桂秋,女,1963年1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程明涛,男,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经济开发区。原告董桂秋诉被告程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董桂秋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后因所要保全的程明涛工具箱物品无法清点确认,董桂秋撤回了保全申请。经审查董桂秋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桂秋撤回保全申请。保全费100元,由原告董桂秋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卢 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