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世平与边奋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平,边奋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94号原告王世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5日,甘肃省灵台县人。被告边奋民,男,汉族,现年53岁,甘肃省灵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平与被告边奋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平撤回对被告边奋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世平自愿全部负担。审判员 曹百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叶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