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阳东县港阳床垫家具厂、阳春市联珠复合肥厂、XX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阳东县港阳床垫家具厂,阳春市联珠复合肥厂,XX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39-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38号景湖花园综合楼。负责人:周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军,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曾慧敏,该行职员。被告:阳东县港阳床垫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阳东县红丰镇春江路1号。投资人:XX西。被告:阳春市联珠复合肥厂。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春城高朗地豆岗第二幢。投资人:张帝清。被告:XX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诉被告阳东县港阳床垫家具厂、阳春市联珠复合肥厂、XX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行使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1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梁胜光代理审判员 柯明智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