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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周振虎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振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205号罪犯周振虎,���,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判刑前系某公司总经理,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呼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周振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至2017年7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刑期无变动。截止2015年2月12日,剩余刑期二年零四个月二十一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5年1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江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张明政、包立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周振虎在2013-2014年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振虎在2013-2014年度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政治、技术学习,各科平均成绩均达90分以上,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监狱狱政记功奖励三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百分考核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2013-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意见书、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罚金缴纳凭证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振虎在2013-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振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1年8月3日至2016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江审判员  张明政审判员  包立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