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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某某与被执行人巫某某离婚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某,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邱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巫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邱某某与被执行人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集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邱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巫某某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巫某某财产人民币370045元(包括本金363725.8元、执行费5355.4元和案件受理费963.8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