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滨州三基创业工贸有限公司与东平县星华油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三基创业工贸有限公司,东平县星华油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号原告滨州三基创业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崔强,该公司职员。被告东平县星华油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三基创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县星华油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滨州三基创业工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并已经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滨州三基创业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目的已达到,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三基创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6元,申请保全费753元,由原告滨州三基创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可征审 判 员 王金辉人民陪审员 于瑞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