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尚北京与被告解华志、鹿邑县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北京,解华志,鹿邑县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初字第867号原告尚北京,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2日,住鹿邑县郑家集。被告解华志,男,汉族,住鹿邑县穆店乡。被告鹿邑县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北京诉被告解华志,鹿邑县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北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北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文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