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第3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井树良与井焕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树良,井焕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3830号原告:井树良,男,农民,住山东省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委托代理人:刘士旺,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井焕亭,男,农民,住山东省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委托代理人:杨玉广,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井树良与被告井焕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井树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士旺,被告井焕亭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玉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的责任田在一个大方地里。2014年11月8日被告打麦田除草剂时,误将原告的麦苗毁损。要求被告赔偿麦苗款2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称的土地归被告承包经营,一直由被告耕种,村里也未调整给原告耕种,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也不应退地。被告之所以用除草剂毁掉麦苗,是因为麦苗被原告弄乱了。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0年井焕亭家庭取得涉案1.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在2011年以前,原被告所在村实行“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村规民约。2010年因井焕亭女儿出嫁,原被告所在村民小组根据村规民约,将涉案土地调整给井树良家庭承包经营。2014年秋,井焕亭犁的地,井树良种上了小麦,后井焕亭种了第二遍,井树良又种了第三遍,再后井焕亭用除草剂将麦苗毁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一致的陈述、井焕亭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人井某甲(原村支部书记兼主任)、井某乙(原村文书)的证言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争执所引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争执解决之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缺乏基础,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井树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井树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穆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增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