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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君鼎博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君鼎博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修庆,男。委托代理人:张楠,男。被执行人:君鼎博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1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宋广利,男,董事长。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4)第10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07号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107号决定书中认定君鼎博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张各庄村非法占用2360.62平方米和3540.94平方米土地的事实依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罚字(2014)第10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武 威人民陪审员  朱瑞林人民陪审员  崔秀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英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