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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民三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磊与刘国章、闫红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刘国章,闫红焕,衡水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三初字第403号原告:张磊。被告:刘国章。被告:闫红焕。委托代理人:王兰平,枣强县晓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水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胜康街19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刘国章、闫红焕、衡水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734元,由原告张磊承担。审 判 长  宋宝青审 判 员  李金光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