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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郑某某离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事项为请求执行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其申请的执行标的不明确,该民事调解书中亦无给付内容,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应驳回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晁宗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