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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齐薇与王兵担保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18号齐薇,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王兵,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齐薇与王兵担保追偿权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齐薇申请标的为26025元,本院于2015年1月8月依扣留结被执行人王兵兑现款10000元。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王兵目前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固定收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齐薇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兵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本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2)莫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佩君代理审判员  关 红代理审判员  周永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