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浏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盛丽荣与吴蕴珠、上海馨阳过滤材料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丽荣,吴蕴珠,上海馨阳过滤材料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吴昌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盛丽荣。被告吴蕴珠。被告上海馨阳过滤材料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第三人吴昌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及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0元,减半收取4870元,由原告盛丽荣承担。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