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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1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卢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已在永顺县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易 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小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