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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唐民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鲁凤超与南通广源运输有限公司、李让连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凤超,南通广源运输有限公司,李让连,张龙武,高飞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唐民初字第00790号原告鲁凤超。委托代理人鲁忠,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广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闸东乡花墙7组。被告李让连。委托代理人周光成、宫开理,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龙武。被告高飞。原告鲁凤超与被告南通广源运输有限公司、李让连、张龙武、高飞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通知原告鲁凤超在2015年2月2日前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在通知的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鲁凤超撤诉处理。已收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鲁凤超负担。审 判 长  钱徐宁审 判 员  李 正人民陪审员  徐健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