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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梁敦池与崔应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敦池,崔应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37号原告:梁敦池,男,汉族,阳春市人。被告:崔应科,男,汉族,阳春市人。原告梁敦池因与被告崔应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梁敦池发出预交案件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梁敦池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梁敦池逾期没有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文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秀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