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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任灵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灵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灵芝,女,1973年2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呈码341222197302218188,汉族,文盲,群众,农民,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双庙乡大武村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广平县院公诉刑诉[2014]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灵芝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昭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灵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7月份,被告人任灵芝先后两次伙同武兰红(已判决)、梁崇欢(已判决)、范玄玄(已判决)等人驾驶两辆汽车到广平县平固店镇金吉宝建筑工地盗窃直径5厘米架子管2000斤,价值3609.02元;架子卡扣260个,价值977.6元;电焊机1台,价值1480元;10号钢筋盘条800斤,价值1280元。2014年9月8日,被告人任灵芝被安徽省太和县双庙乡派出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任灵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任灵芝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任灵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7月份,被告人任灵芝先后两次伙同武兰红(已判决)、梁崇欢(已判决)、范玄玄(已判决)等人驾驶两辆汽车到广平县平固店镇金吉宝建筑工地盗窃直径5厘米架子管2000斤,价值3609.02元;架子卡扣260个,价值977.6元;电焊机1台,价值1480元;10号钢筋盘条800斤,价值1280元。2014年9月8日,被告人任灵芝被安徽省太和县双庙乡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白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3日至2013年6月15日期间高某在其处租赁架子管、架子扣等物品。2、证人杨某、李某1证言,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李某2在金吉宝建筑工地的电焊机被偷了。3、证人赵某陈述,证实2013年7月20日凌晨1时许,看见两辆工具车停在金吉宝蛋粉厂边的309国道上,从其中的一辆车上下来三个人,往北边的工地去了,过了一会见两个人抬着钢筋出来,其就赶紧打电话报警,不一会民警开着警车赶到,其中一辆车跑了,另一工具车还没来得及跑被警察堵住了。后来去工地把看工地的叫起来,发现放在工地的一台电焊机不见了,工地东南角放钢筋处,看到东边铁皮护栏被弄开了两米左右的口,一捆两吨的钢筋被剪开,少了一多半,在被破坏的铁皮护栏外,309国道北侧还放着被剪下的八小捆钢筋,被盗走的钢筋约有八、九百斤。4、被害人高某陈述,证实2013年6月17日凌晨金吉宝蛋粉厂建筑工被盗走了些架子管、卡扣。2013年7月20日凌晨其发现正在建设的办公楼一楼中间放着的电焊机被盗了,还被偷了些钢筋(盘条),现场留下一件黑色的衣服,赵树彬对其说有八小盘钢筋在工地门口路边,随后找人把钢筋抬回工地了,后来清算被盗走了约八、九百斤的钢筋(盘条)。电焊机是工地上负责水暖安装李某2的。5、被害人李某2陈述,证实2013年6月份的一天,金吉宝建筑工地被偷走了些架子管,这些是高某负责的。2013年7月20日凌晨,其的一台电焊机和工地上的钢筋被偷走了。6、另案人李俊红供述,证实2013年7月20日,其同武兰红、梁崇欢、武兰红的妻子还有两个男子在广平县309国道(金吉宝建筑工地)盗窃。7、同案人武兰红供述,供认其和任灵芝、梁崇欢、李俊红、范玄玄、范玄玄的老表、于阿亮七人开车到309国道左边一个建筑工地上盗窃架子管、架子扣。8、同案人梁崇欢供述,供认其和武兰红、范玄乎,还有一个姓于(音)的、一个姓武的还有武兰红的老婆,开车在一个工地上盗窃过两次,第一次是架子管、第二次我们将剪好的钢筋抬到了路边,还没有来得及往车上装,武兰红被抓了。其余人就跑了。9、同案人范玄玄供述,供认其和梁崇欢、武兰红等人在一建筑工地盗窃二次,第一次偷了一些架子管、卡子扣和一台电焊机;第二次剪了有五六小捆的钢筋,每捆大概在七八十斤左右放在路边了,还在继续剪的时候发现有警车来了,我们就跑了。10、被告人任灵芝供述,供认2013年夏天的时候,和武兰红、范玄玄等人驾驶汽车两次在广平县一工地上偷架子管等物品,起诉书指控的属实。11、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12、现场勘查记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13、侦查实验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在广平县西关南建筑材料租赁公司,随机抽取10根1米长架子管,10个成套卡扣;经分别对架子管和卡扣编号称重,计算出1米长架子管平均重量5.32斤,每套卡扣平均重量1.62斤。14、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15、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抓获证明、案件来源、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灵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346.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任灵芝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任灵芝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灵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书强审 判 员  石广霞人民陪审员  袁 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小陆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