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25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某,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5年1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学礼,是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某及其辩护人王学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5时50分,被告人麦某驾驶一辆牌号为粤a×××××小汽车,在本区市桥街工业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工业路与清河中路交汇处,因忽视行车安全和路面动态,在左转弯进入清河中路的时候,与在人行道步行过马路的被害人刘某乙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麦某协助将被害人送医院抢救,并在医院等候处理。同日,被害人刘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乙死因符合巨大钝性暴力作用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核定:被告人麦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麦某已支付了被害人在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1247.73元、丧葬费30000.00元,并已经对被害人家属作出了550000.00元经济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麦某在庭审中对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甲、梁某、巩某、何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检验笔录,照片材料,抓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