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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志学与王志勇、任彩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学,王志勇,任彩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王志学。被告王志勇。被告任彩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学与被告王志勇、任彩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宗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