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志学与王志勇、任彩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学,王志勇,任彩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王志学。被告王志勇。被告任彩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学与被告王志勇、任彩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宗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