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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徐宝康与徐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262号原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郑世红,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对被告徐某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蒋君亚人民陪审员  叶新苗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