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徐宝康与徐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262号原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郑世红,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对被告徐某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蒋君亚人民陪审员 叶新苗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