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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孙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孙守勤与孙守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守勤,孙守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孙初字第275号原告孙守勤,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南胡村*组。被告孙守科,男,具体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南胡村*组。原告孙守勤与被告孙守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守勤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守勤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守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守勤承担审 判 长  毛旭辉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人民陪审员  XX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万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