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刑一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闫文明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一终字第5号原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某某,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5月6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同年11月13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取保侯审。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闫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闫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云峰审 判 员 曹黎萍代理审判员 郭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