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5-13
案件名称
王文建、钱小勇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富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文建;钱小勇;瞿金昌;严邦进;钱朝义;敖泽;丁现堂;敖富;胡开亮;耿龙飞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富刑初字第273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文建,男,汉族,1972年6月22日出生,农民,大专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履行矿长职责的主要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2014年4月24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晖,云南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小勇,男,汉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大专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技术副矿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2014年4月23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叶盛,云南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瞿金昌,男,汉族,1972年1月19日出生,农民,大专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安全副矿长(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2014年4月23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云伟,云南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邦进,男,汉族,1983年8月17日出生,农民,大专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法定代表人兼任矿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2014年4月23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子恒,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朝义,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农民,中专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生产副矿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2014年4月23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崇丽华,云南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敖泽,男,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安全副矿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2014年4月23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学礼,云南和欣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丁现堂,男,汉族,1962年10月26日出生,农民,高中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安全副矿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2014年4月23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铮松,云南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敖富,男,汉族,1986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机电副矿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2014年4月23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世祥,云南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开亮,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事发工作面大班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2014年6月10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包其友,云南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耿龙飞,曾用名耿世楷,男,汉族,1987年2月9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事故当班瓦斯定点检查员。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2014年6月10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红,云南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被告人王文建、钱小勇、严邦进、瞿金昌、钱朝义、敖泽、丁现堂、敖富、胡开亮、耿龙飞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由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8日以富检刑诉〔2014〕19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邦勋、严学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建及其辩护人李晖、被告人钱小勇及其辩护人叶盛、被告人严邦进及其辩护人韩子恒、被告人瞿金昌及其辩护人刘云伟、被告人钱朝义及其辩护人崇丽华、被告人敖泽及其辩护人高学礼、被告人丁现堂及其辩护人王铮松、被告人敖富及其辩护人孙世祥、被告人胡开亮及其辩护人包其友、被告人耿龙飞及其辩护人陈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三、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2014年4月21日0时30分许,云南省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爆炸,造成14人死亡。富源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23日决定立案侦查。 四、控辩双方的主要控辩内容: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系“六证”齐全、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的矿井,2008年经云南省煤炭局工业局核定该矿生产能力为5万吨/年。煤矿于2012年8月开始对矿井进行5万吨/年提高到30万吨/年机械化改造,2013年9月竣工,2013年12月18日省工信委受理了逐级上报的机械化竣工验收申请,2014年3月26日组织了现场竣工验收,事故前煤矿处于整改阶段,尚未批复。 红土田煤矿于1999年改制为股份制,持股人严某1(严邦进的父亲)、胡某1、胡某4(2014年2月份已死亡)、刘某1,每人均占25%的股份;2010年5月26日,煤矿四个股东与陈某1签署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陈某1负责煤矿投资、安全管理、生产、煤炭销售,并以生产煤炭每吨煤提取费用的方式支付给四个股东。煤矿实际控制人为陈某1,法人代表和矿长为严邦进,安全副矿长为瞿金昌、丁现堂、敖泽,生产副矿长为钱朝义,技术副矿长为钱小勇,机电副矿长为敖富。2012年8月份,陈某1委托王文建全权管理煤矿上所有事项。 2013年7、8月份,王文建、钱小勇在未经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之下,擅自决定在煤矿北翼采区越界开采两个工作面(121701、121702),并为逃避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的监控,未按要求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传感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被告人王文建、钱小勇二人决定向富源县后所煤炭分局提供虚假的图纸。2014年4月21日0时23分,红土田煤矿在未经审批私自在采区范围外开采的两个作业点(121701、121702)违规组织工人作业,由于工作面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和循环风,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浓度,在未检查瓦斯的情况下违章爆破引起瓦斯爆炸,导致14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98万元的严重后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4.21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证实,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红土田煤矿非法越界违规组织生产,隐瞒作业地点,在+2023m水平二采区121701采煤工作面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工作面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和循环风,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浓度,在未检测瓦斯的情况下违章爆破引起瓦斯爆炸。 被告人王文建作为煤矿主管,擅自决定煤矿超层越界开采,并为逃避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未按要求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传感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和向富源县后所煤炭分局提供虚假的图纸,导致煤矿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引发本案,应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人钱小勇作为煤矿技术副矿长,擅自决定煤矿超层越界开采,并为逃避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未按要求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传感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和向富源县后所煤炭分局提供虚假的图纸,导致煤矿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引发本案,应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人严邦进作为煤矿法人代表和矿长,在井下检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煤矿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和未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传感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等情况,导致煤矿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引发本案,应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人瞿金昌、钱朝义、敖泽、丁现堂、敖富作为红土田煤矿主要领导,在平时下井某查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和未按要求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传感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等情况,未能及时制止和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导致煤矿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引发本案,应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人胡开亮,安全意识薄弱,长期习惯违章作业,放炮未执行“三人连锁”制度,在事发当班未严格按照规定下井带班作业,应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人耿龙飞,安全意识薄弱,长期习惯违章作业,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在事发当班未严格按照规定对事故点的瓦斯进行检测及时发现瓦斯聚集超标,应承担事故责任。 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指控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被告人王文建辩称: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并带领他人救援,在2014年4月23日就到检察院并说明了情况,并非公安机关抓获,应当认定为自首。其辩护人李晖提出:一、被告人王文建符合自首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应减轻处罚;二、本案属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是有多种原因;三、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文建积极参与救援,说明被告人在犯罪发生后态度是积极的,应当从轻处罚;四、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文建配合煤矿,对死者家属进行积极的赔偿并得到了死者家属谅解,死者家属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建的犯罪危害性已经减小,故应当对被告人王文建从轻处罚。被告人钱小勇辩称:超层越界开采,其他人不知道,在事故发生后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情况,并积极参与救援;其辩护人叶盛提出:一、钱小勇具备自首情节;二、事故发生时,钱小勇没有当班;三、钱小勇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救援并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钱小勇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严邦进的辩护人韩子恒提出:一、严邦进对煤矿上的事情没有决定权;二、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超层越界开采,严邦进对此不知情;三、严邦进具备自首情节;四、积极参与救援,配合煤矿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得到了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严邦进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瞿金昌的辩护人刘云伟提出:一、被告人瞿金昌具备自首情节;二、瞿金昌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做了力所能及的工作;三、在事故发生后瞿金昌积极参与救援;四、事故发生后,煤矿及时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得到了谅解,减轻了事故发生的社会危害后果,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瞿金昌处以罪行相适应的刑罚处罚。被告人钱朝义辩称: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情况;其辩护人崇丽华提出:根据到案情况说明,在公安机关没有询问的情况下就已经交待了。被告人敖泽辩称:2014年4月21日事故发生,当时还在昆明学习,学习期间为4月14日至22日,对越界开采并不知情;其辩护人高学礼提出:一、被告人敖泽具备自首情节;二、对121701、121702两个工作面的开采,作出决定的是王文建和钱小勇,决策违法的法律后果与敖泽无关;三、煤矿安全设施安装不全,这是机电副矿长的职责,不属于敖泽的工作职责范围;四、煤矿特员配备不足,没有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五、事故发生时被告人敖泽在昆明学习,且事故踩点已经停产,恢复生产时,煤矿没有听取敖泽的意见;六、敖泽积极参与煤矿救援并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敖泽免除处罚。被告人丁现堂辩称:2014年4月21日事故发生,其当时和敖泽一起在昆明学习,事故发生后,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属自首;其辩护人王铮松提出:一、被告人丁现堂对超层越界开采等情况并不知情;二、事故发生时丁现堂与敖泽在外地学习;三、丁现堂的工作职责是辅助矿长做好煤矿安全工作,对煤矿的采矿决策没有任何影响力;四、丁现堂有自首情节,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救援并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其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丁现堂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敖富辩称:对越界开采并不知情,事故发生时积极参与救援,在4月21日至23日之间已经和公安机关交代了;其辩护人孙世祥提出:一、被告人敖富的犯罪情节较轻,对事故发生的作用较小;二、本案属过失犯罪,敖富具备自首情节;三、敖富积极参与救援配合煤矿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得到了谅解,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敖富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胡开亮辩称:其工作职责是煤矿上的物质堆放及购置,其余事情与其无关,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救援;其辩护人包其友提出:一、被告人胡开亮只是煤矿的带班班长,管理权限小;二、胡开亮具备自首情节;三、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救援并得到了谅解,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胡开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耿龙飞辩称:其是受丁现堂的安排去做工作职责外的工作并作了检测点的记录,是正常的,在事故发生时积极参与救援,后来和胡开亮一起到公安机关自首;其辩护人陈红提出:一、被告人耿龙飞具备自首情节;二、耿龙飞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已经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三、耿龙飞对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很小;四、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救援并得到了谅解;五、耿龙飞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耿龙飞免除处罚。 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位于后所镇庆云村委会,该煤矿系“六证”齐全、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的矿井。1999年改制为股份制,持股人严某1(严邦进的父亲)、胡某1、胡某4(2014年2月份已死亡)、刘某1,每人均占25%的股份。2010年5月26日,煤矿四个股东与陈某1签署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陈某1负责煤矿投资、安全管理、生产、煤炭销售,并以生产煤炭每吨煤提取费用的方式支付给四个股东。该煤矿的法人代表和矿长为严邦进,安全副矿长为瞿金昌、丁现堂、敖泽,生产副矿长为钱朝义,技术副矿长为钱小勇,机电副矿长为敖富。2012年8月份,陈某1委托王文建全权管理煤矿上所有事项。 该煤矿于2008年经云南省煤炭局工业局核定生产能力为5万吨/年,2012年8月开始对矿井进行5万吨/年提高到30万吨/年机械化改造,2013年9月竣工,2013年12月18日云南省工信委受理了该煤矿逐级上报的机械化竣工验收申请,2014年3月26日组织了现场竣工验收,事故发生前该煤矿处于整改阶段,尚未得到批复。 2013年7、8月份,王文建、钱小勇在未经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之下,擅自决定在煤矿北翼采区越界开采两个工作面(121701、121702),并为逃避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的监控,未按要求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传感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且向富源县后所煤炭分局提供虚假的图纸。2014年4月21日0时23分,红土田煤矿未经审批私自在采区范围外越界开采的区域内开采的两个作业点(121701、121702)违规组织工人作业,由于工作面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和循环风,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浓度,在未检查瓦斯的情况下违章爆破引起瓦斯爆炸,导致14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98万元,案发后,煤矿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由红土田煤矿赔偿各死者家属各项费用人民币96万元,合计1344万元,并已履行,死者家属均出具谅解书要求本院对涉案人员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审理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4月21日富源县红土田煤矿发生瓦斯爆炸的重大责任事故,导致14人死亡。2014年4月23日,富源县公安局决定对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4.21”重大责任事故一案立案侦查。 2、户口证明证实:十被告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3、到案情况说明证实:一、富源县公安局于2014年4月23日将被告人严邦进、敖富、敖泽、钱朝义、瞿金昌、丁现堂带到富源县公安局并投送到富源县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二、2014年4月24日,富源县公安局将被告人王文建从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带到富源县公安局并投送到富源县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三、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30日对被告人胡开亮、耿龙飞进行追捕,同年6月6日,富源县公安局电话通知被告人胡开亮、耿龙飞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6月10日,被告人胡开亮、耿龙飞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富源县公安局,同日富源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胡开亮、耿龙飞执行刑事拘留并投送富源县看守所执行。 4、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煤矿矿长资格证书证实:严邦进具有矿长资格并在有效期内,2010年12月31任命为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的矿长,为从业范围是井工,资格类型是主要负责人。 5、委托书证实:2012年8月10日因陈某1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宜从事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委托红土田煤矿的矿长王文建在其缓刑考验期内全权代为管理陈某1所在煤矿的投资款项,并负责管理煤矿全面工作,全权处理煤矿的一切事务。 6、资质证书证实:王文建经过了培训,发证日期是2012年7月3日,有效期截至2015年7月2日,工作单位是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现任职务是副矿长。 7、聘任书证实:2012年1月1日聘任王文建担任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的矿长,聘任期为5年,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 8、安全资格证证实:钱小勇具有安全资格证书,任职于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现任职务是技术副矿长,资格类型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聘任书证实:2012年1月1日聘任钱某3(钱小勇)担任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的技术副矿长,负责煤矿的全面技术管理等指导工作。 10、资质证书证实:瞿金昌具有安全资格证书,任职于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现任职务是安全副矿长,资格类型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12年参加了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取得了相关的资质证书。 11、聘任书证实:2012年1月1日聘任瞿金昌担任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的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的全面安全生产管理等指导工作,聘任期为5年,期限为2012年1月至2016年12月。 12、安全资格证书证实:敖泽具有安全资格证书,任职于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现任职务是安全副矿长,资格类型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安全资格证书证实:钱朝义具有安全资格证书,任职于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现任职务是生产副矿长,资格类型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4:聘任书证实:2012年1月1日聘任钱朝义担任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的生产副矿长,负责煤矿的全面安全生产管理等指导工作。 15、安全资格证书:证实丁现堂具有安全资格证书,任职于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现任职务是安全副矿长,资格类型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6、富源县煤炭工业局转发曲靖市煤炭工业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富煤安字【2014】14号)证实:2014年4月10日富源县煤炭工业局转发了曲靖市煤炭工业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要求要深入开展打击煤矿安全生产的非法违法生产或建设,坚决遏制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重点清查的内容包括煤矿建设情况中的“新建(该扩建)矿井是否按设计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等”。在人员配备及培训情况方面“煤矿是否按相关规定配齐特种作业人员”等;在煤矿的超层越界方面“煤矿是否超过上下限标高开采,是否超采区范围控制坐标开采”、“企业逃避检查,申报办证图纸与实际图纸不符,形成井证不符超层越界”等。 17、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证实:2013年6月至同年的12月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开展煤矿“打非治违”的专项行动,“打非”的重点内容包括“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建设、生产、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施工的、采掘作业点未经煤炭分局审批备案、超层越界开采的”,“治违”的重点包括“非法用工、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合同并签订劳动合同、特种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者无证顶岗的、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场管理混乱的”。 18、“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要求证实: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的制度,要求放炮员、瓦检员、带班长三连锁,放炮前放炮员持“警戒牌”,带班长“放炮命令牌”、瓦斯员持“放炮牌”,放炮前,放炮员在做好放炮前的准备工作的前提下降警戒牌交给带班长,由带班长派人设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负责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停掉盲巷内一切电源,一切工作就绪后,带班长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瓦斯员负责检查各地点瓦斯含量,瓦斯无异常时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后15分钟,班组长、放炮员、瓦斯员同时进行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有无瞎炮等异常情况,一切符合规定时,顺序换回各自的牌,方可恢复生成。每次放炮前后,都有由安全员复查,并在放炮班表上签字,方准放炮和发出解除信号恢复生产。 19、税务登记证证实:纳税人名称是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严邦进,登记注册类型是私营独资企业,经营范围是原煤采掘、销售,发证机关是富源县地方税务局,日期是2012年6月10日。另一份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名称是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法定代表人是严邦进,登记注册类型是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是原煤采掘、销售,批准设立机关是曲靖市富源县工商局。 20、开户许可证证实:2012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富源县支行准予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是严邦进,开户银行是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金城分社,账号为02×××12。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富源县红土田煤业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法人代表是严邦进,有效期自2012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16日。 22、现场勘验笔录(附有现场示意图一张、现场方位图一张、现场照片两张)证实: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位于后所镇庆云村委会。 23、曲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曲公刑鉴理字【2012】1052号、尸检报告、尸体照片证实:经富源县公安局法医鉴定,14名死者均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曲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4名死者的静脉血中均检出一氧化碳。 24、煤矿出入井人员登记表证实:2014年3月20日至4月20日下井的情况,另外从该登记本看出严邦进此段时间一直未下井;还证实案发当晚下井的人员,瞿金昌为带班副矿长。 2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表证实:经相关部门核实计算,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498万元。 26、遇难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事故中14名遇难人员的基本身份情况。 27、红土田煤矿矿难工亡处理协议书证实:红土田煤矿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红土田煤矿赔偿事故中14名遇难人员的家属各96万元。 28、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上报”4.21”煤矿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证实: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一水平二采区C17煤层121701炮采工作面,该工作面于2013年7月形成,采高0.9m,走向长92m,倾斜长66m,面积4572m2,采用刮板运输机运输,单体液压支柱配合铰接顶梁支护顶板,放炮落煤。由于受断层影响,工作面不能正常推进,2014年3月121707炮采工作面新掘开切眼,在新切开眼内安装一台刮板输送机,在C17煤层运输巷布置一台通风机供风,进行回采。该回采工作面未形成全负压通风,采用巷道式非正规采煤方法进行采煤,至事故发生时已推进7m左右。安设在1217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21701炮采工作面、121702进风巷(停掘)供风,由于供风距离长、风筒破口漏风,安设位置不当等原因,造成121701炮采工作面存在串联风、循环风、微风。矿井越界开采情况:红土田煤矿+2023m水平二采区生产系统大部分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越界区域位于该矿与新华煤矿、兴云煤矿矿界之间,属于未划定开采区域,越界块段平面长约552m,宽约551m,越界施工巷道共6865m,非法生产煤炭2.07万吨。为了逃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红土田煤矿通过缩短巷道的长度,变换工作面位置,绘制真假“两套图纸”,使用假图纸蒙蔽检查和验收,伪造采掘接替计划和作业规程,上级安全检查验收时,提前安排人员在通往越界区域主要巷道设置栅栏、密闭。认定事故直接原因:该矿非法越界组织开采,121701炮采工作面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进行采煤,违规串联通风,产生循环风,工作面微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并大达到爆炸浓度界限,违章放炮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红土田煤矿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越界开采,非法组织生产,不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安全管理混乱,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瓦斯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二是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落实不到位;三是各级政府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四是机械扩能改造项目验收中,现场检查、审核不到位;五是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市监察分局对辖区内煤矿开展安全监察不力,督促指导煤矿开展“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不到位。事故的性质:富源县红土田煤矿“4.2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29、红土田煤矿“4.2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直接原因技术鉴定报告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14年4月21日0时23分;事故地点为红土田煤矿121701炮采工作面出口以里22m-25m位置;事故类别为该煤矿121701采煤工作面违章爆破引爆瓦斯所致的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红土田煤矿非法越界组织生产,121701炮采工作面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进行采煤,违规串联通风,产生循环风,工作面微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浓度界限,违章放炮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事故的性质是责任事故;事故死亡人数是14人,直接经济损失为1498万元;管理方面的原因:煤矿超越合法开采范围,非法违规布置采掘作业点;煤矿采掘作业点多,分风不合理,局部通风管理差,工作面存在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循环风,造成工作面瓦斯聚积;未执行“一炮三检制”,放炮未使用水泡泥和黄泥;职工培训不到位,井下放炮人员未经培训,部分遇难人员未经培训就安排入井工作,安全意识差,冒险蛮干。 30、相关煤炭监管部门对红土田煤矿的检查笔录、现场处理决定书、责令改正指令、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1)富源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处理决定书,复查意见书证实2014年1月7日、2月25日、3月24日、4月14日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对红土田煤矿进行安全监管检查,但检查地点均没有事故发生地点121701炮采工作面,2月25日的现场处理决定书要求煤矿必须按《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布置采掘作业点,严禁有越层越界行为。3月24日的现场处理决定书要求煤矿务必在分局批准的区域进行采掘进作业,严禁“非法”生产;(2)富源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证实:2014年4月7日、18日富源县煤炭局后所分局对红土田煤矿的地面及井下各采掘作业点进行检查,没有对事故地点进行检查,要求煤矿严格执行分局开拓开采审批制度,严禁未经分局审批备案而擅自增加作业点;(3)富源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证实:2014年4月,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后所分局对红土田煤矿井下现场检查,发现煤矿部分入井职工未携带标示卡以及现场管理不到位处予一万元罚款;2014年4月18日后所分局对红土田煤矿4月7日的现场检查记录及责令改正指令中提出的问题进行验收,并提出严禁煤矿擅自增加作业点。 31、富源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建议书证实:2014年1月10日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发文后所煤炭分局,对红土田煤矿进行检查发现该煤矿顶板机采工作面停产时间太长,顶板压力大,井下防尘设施数量不足,粉尘飞扬,且职工个体防护配备不足。 32、富源县地方煤矿紧急避险系统验收存在问题整改复查表证实:2013年2月20日对红土田煤矿进行紧急避险系统检查,发现存在6个问题,但没有复查情况。 3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富国土资执法字【2013】第63号)证实:2013年6月5日富源县国土资源局因红土田煤矿超层越界,责令煤矿退回本矿采区范围,对超层越界行为处予1万元罚款。 34、曲靖市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整改指令书证实:2014年3月3日曲靖市煤炭工业局对红土田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其中通风瓦斯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包括:测风站建设不规范,测风牌板填写内容不全,井下通风设施建设质量差,管理不规范,同日要求煤矿就检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 35:富源县地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证实:2014年4月1日至16日红土田煤矿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后,至事故发生当日没有进行隐患排查。 36、红土田煤矿矿山开拓工程超越矿区范围整改报告、整改验收备案表证实:2013年4月11日红土田煤矿针对富源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督促矿山对开发利用中违规行为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富源县国土资源局矿山违规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中煤矿存在的越层越界开采行为,制定了整改方案:一是及时向国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采矿权开采标高变更;二是煤矿退回采矿证划定的平面范围,根据有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山开拓工程超越矿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采矿权变更,煤矿对、副暗斜井提升巷道进行调整,退出超越采矿证范围内的巷道,同时请云南华联矿产勘探有限公司重新核查煤矿采矿范围,及时按照云国土资(2012)56号向国土部门、行业部门申请采矿权扩界变更。 37、红土田煤矿开拓工程超越矿区范围整改验收备案表证实:2013年6月21日,红土田煤矿对煤矿风井超标高上限及采矿权南部巷道超采矿证平面范围,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山开拓工程超越矿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煤矿已对超越平面范围的区域停止一些采掘活动,向国土部门申请采矿权变更,有法定代表人严邦进的签字,后逐级上报到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和国土资源局,该备案表确定煤矿超出矿区范围点为:一是风井井口超标高上限0.989米,巷道长度9.224米;二是新建备用风井超标高上限0.133米,巷道长度13.574米,三是采矿权南部的总回风巷、主暗斜井回风巷、主暗斜井提升巷、主暗斜井回风巷掘进头、副暗斜井提升巷及部分巷道超出采矿证平面范围,巷道长度2219.575米。 38、红土田煤矿证照情况的书证、提取笔录: (1)矿长资格证书及安全资格证书证实:严邦进具有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其工作单位是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 (2)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实:单位名称为“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主要负责人为严邦进,经济类型为个体私营,许可范围为煤炭开采(井工),有效期自2012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6日,发证机关为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发证日期为2005年9月23日,在副本企业变更栏一栏:2011年10月26同意企业经济类型变更为个体私营,2011年12月22日主要负责人变更为严邦进。 (3)采矿许可证证实:采矿权人为富源县红土田煤业有限公司,矿山名称为富源县红土田煤业有限公司红土田煤矿,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3万吨/年,矿区面积为0.2994平方公里,有效期自2013年11月19日至2014年11月19日,发证机关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发证日期是2013年10月19日,该许可证上划定了矿区范围。 (4)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实:发证日期是2007年7月1日,生产能力3万吨,有效期至2024年7月,煤矿名称为“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开采煤层为C13、C12、C9、C20、C18、C17,2012年12月3日进行了最后一次年检。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证实:企业名称为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投资人为严邦进,经营范围为原煤采掘、销售,发证日期是2011年11月10日,发证机关为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度进行了年检,有效期至2013年5月9日。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名称为“富源县红土田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严邦进”,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是2012年10月16日,营业期限自2012年10月16日至2022年10月16日。 (7)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证实:单位名称是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主要负责人是严邦进,经济类型为私营,许可范围为煤炭开采,有效期自2013年3月28日至2016年3月28日。 (8)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证实:单位名称是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法定代表人是严邦进,技术负责人钱小勇,有效期至2016年10月24日,发证日期是2013年10月24日。 (9)云南省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证书证实:红土田煤矿2012年核定通风能力为15万吨/年,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0)云南省煤矿矿井瓦斯登记鉴定证书证实:红土田煤矿2012年3月9日被评定为低瓦斯矿井,有效期截止2012年12月31日。 39、红土田煤矿机械化改造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证实:红土田煤矿2012年8月开始对矿井进行机械化改造,竣工时间是2013年9月,生产工艺由原来的炮采改为现在普采及炮采工艺,矿井开拓方式为平洞暗斜井开拓,划分为一个水平,两个采区开拓,原矿井生产规模为5万吨/年,机械化改造后生产规定将达到30万吨/年,经过分析验证,确定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33万吨/年。 40、红土田煤矿2013-2015年安全生产攻坚战实施方案证实:该方案制定时间是2013年12月30日,规定了煤矿2013年-2015年的安全生产实施方案,主要的工作内容和任务:推进采煤工艺,实行正规化开采,在批准区域组织进行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不合理的采煤方法,坚持实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41、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证实:2013年9月25日红土田煤矿制定了机械化改造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煤矿进行采煤机械化改造和运输机械化改造,由原来的核定生产能力5万吨/年提升到30万吨/年。2012年8月进行机械化改造,竣工时间是2013年9月,投产时间是2013年10月。 42、红土田煤矿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责任制:法人代表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具体掌握企业的人、物质、财、产、供、销,矿井的采、掘、修、运、通等各工作的指挥协调工作,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位,对煤矿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分析,必须在排除任何安全隐患方可安排人员下井作业,每周组织召开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研究安全工作内容,经常组织全矿性的安全自检自查,组织指挥全矿井的大小安全事故的抢救工作。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和改造,狠抓所有涉及的工程质量。 43、红土田煤矿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长负责本矿井的全面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各项工作经常进行检查、督促、落实、经常深入井下了解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亲自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大检查,领导本矿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矿井发生事故时,必须迅速赶到现场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矿长是煤矿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的安全、生产、销售等工作全面负责; (2)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全矿的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全面负责。掌握和了解与本矿井田范围相邻煤矿的开采技术资料,防止发生越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负责收集矿井技术资料,负责图纸资料的管理工作。技术副矿长对全矿技术工作负直接责任,对全矿技术开拓、生产安全负责,负责矿井的开拓主要责任; (3)安全副矿长的责任制:对全矿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协助矿长抓好全面安全生产工作,狠抓井下安全生产管理,协助矿长做好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协助矿长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按周组织分析安全生产情况,负责组织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好十天一次的安全自建自擦工作,开好班前会,抓好交接班制度,抓好井下瓦斯登记,检测管理工作; (4)生产副矿长的责任制:是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矿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排等工作,每月组织五次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部安全的问题,在生产中,发现确有严重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停止生产,如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矿领导,组织抢救,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生产的原则,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 (5)机电副矿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的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全部机电设备负全面责任,每月组织对本矿机电设备进行三次检查; (6)井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协助领导抓好本井队的安全生产工作,随时深入井下各班生产工作现场进行调查研究和指挥生产,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效益的关系。 44、煤矿相关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书面材料: (1)红土田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证实:红土田煤矿2014年1月1日制定了该制度,规定带班人员的范围包括法人、矿长、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和机电副矿长,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次,其余副矿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20次,技术员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25次。 (2)红土田煤矿各工种岗位责任制证实:2014年1月6日红土田煤矿制定了安全检查员等25个工作岗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安全检查员配合副矿长搞好井下的安全工作,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入井前必须按规程规定,认真执行入井某身和出井人员清点制度。瓦斯检查员负责本班的瓦斯检查、记录、报告、通风管理等工作,必须按规定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对井下所有工作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对没有安排作业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一旦发生灾害事故,负责组织遇险人员自救、互救,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的制度。测风制度证实:该煤矿矿井的通风方式是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组长为钱某3;瓦斯检查制度:规定瓦斯检查员按瓦斯巡回路线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进行检查,对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必须纳入检查范围,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瓦斯涌出异常地点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井下巡回检查制度规定及本矿井下巡回检查制度,测定的地点包括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在现场工作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连锁炮”制度,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必须每日审阅瓦斯日报,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红土田煤矿121701回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该作业规程的编制人是钱小勇,施工单位是采煤一队。在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工作面回采之前,由生产井长和安全井长负责组织人员,由安全井长贯彻学习,经煤矿和煤炭分局审批的该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工作面必须是新鲜风,其回风直接进入总回风巷,不得与其他工作形成串联通风,放炮员必须是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者担任,并持证上岗,附则中规定该规程妥否,经煤矿矿委、技术负责人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上报审批贯彻执行。 (4)红土田煤矿121702工作面回风巷掘进作业规程:该作业规程的编制人是钱小勇,施工单位是矿掘进队,掘进工作面自2014年4月7日开工,2014年6月15日竣工。 (5)红土田煤矿221702高档普采回采作业规程:该作业规程的编制人是区队长,并有后所煤炭分局的审批意见和驻矿人员、煤矿的审批意见,有该作业规程的学习和考试记录。 45、申请书证实:严邦进的妻子董某12014年7月26日递交了该申请书,申请书中列明:第一、严邦进对红土田煤矿的开采、经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等没有决定权。第二、其在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指令行为。第三其没有管理上的责任。并希望对严邦进从轻、减轻处罚。 46、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合作协议证实:2010年5月26日红土田煤矿的股东严某1、胡某1、王某2、胡某4与陈某1签订了该合作协议并约定,由陈某1全额投资建设、开采、经营红土田煤矿运输大巷以南所有采取的一切工作,该范围内的规划权、管理权、煤炭销售权归陈某1所有;陈某1拥有人、财、物和销售等管理的自主权,南巷所生产的煤,在原有红土田煤矿矿界范围内的,陈某1按31元/吨的管理费交给乙方。 47、事故抢险示意图、班前会议记录证实:事故抢险示意图证实事故地点位于121701工作面,班前会议记录证实会议时间是2014年的4月20日20时32分,带班人是瞿金昌、安全员肖某,瓦检员是李某1。 48、红土田煤矿工程图纸证实:红土田煤矿经批准施工的范围,事故发生地未在批准范围内。 49、曲靖市劳动合同书证实:死者中12人(解某1和李某3没有签订)在2014年3月份、4月份与红土田煤矿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 50、红土田煤矿出入井登记表证实:该煤矿出入井情况。 51、红土田煤矿瓦斯记录手册证实:该煤矿日常瓦斯检测情况记录。 52、协议书、谅解书证实:事故发生后,煤矿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死者家属对相关责任人员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责任人员从轻处罚。 53、证人陈某1证实:2009年他开始投资红土煤矿,并派人参与管理煤矿的生产经营,由矿方负责监督。他没有在煤矿上担任什么职务,除矿长外的管理人员都是他出资培训合格后参与煤矿管理。煤矿“六证”齐全,都没有过期。煤矿有一个主井,一个通风井,煤矿现在有多少职工,如何组织生产的,进行设施情况如何,这些都不清楚,煤矿现在核定生产能力为30万吨,煤矿不存在承包情况。煤矿法人严邦进,安全副矿长瞿金昌、丁现堂、钱朝义、敖泽,技术副矿长钱小勇,机电副矿长敖富。他不清楚煤矿有哪些制度。煤矿安全生产具体由矿方抓,他只负责投资。不清楚煤矿是否有专项防突设计,也不清楚有几个瓦检员和几个安全员及他们是否持证上岗,不清楚煤矿采区巷道布置是否统一规划,是否存在见煤就采的现象。这次事故他没有责任,他只负责投资,生产由矿方负责。他参与投资时与矿方签订了一个协议。协议的大概内容是他负责投资经营,煤矿负责监督,在煤矿建设期间每吨煤给矿方31元,正常生产后,煤价在每吨300元以上,每增长100元,矿方再提30元。矿方的合伙人是严某1,胡某4,胡某1,刘某4。他经营煤矿后矿方分得钱了,具体多少不清楚。他投资了三点五亿,是煤矿的实际投资人,但没有在煤矿上任职,他委托王文建全权行使他的权利和义务,不参与煤矿的任何管理。煤矿的工作情况由严邦进和王文建负责监督。他不知道煤矿上是否存在作业人员违规超作的情况。煤矿的实际管理是由王文建来负责,严邦进负责所有的监督。他不知道发生事故是在井下什么位置,只知道是17煤层。17煤层有几个作业点不清楚,也不知道17煤层是否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这些是王文建负责,王文建没有跟他汇报过,他不清楚发生事故的作业点是超限越界开采的范围,煤矿巷道的开采设计主要由钱小勇负责,包括图纸方面的设计,不知道事故点没有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王文建在煤矿履行矿长职责,由他决定,煤矿的扩建不需要他同意,具体由煤矿专门的人员设计建设,对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出的问题需要整改的,煤矿也不向他汇报。红土田煤矿的实际指挥、煤矿的生产、安全管理和人事任免重大事项都由王文建决定。另外对煤矿的人事任免在副矿长以上的管理人员由他负责配备,对副矿长以下的管理人员(包括特员)都是由王文建具体负责配备。煤矿的事故赔偿已经全部履行了。 54、证人李某1证实:他是2013年3月1日到红土田煤矿上班的,从事瓦斯检测员工作。当晚他在17煤没有见到定点瓦检员耿龙飞,他发现了两个工作面有串连风、瓦斯监控等系统没有安装等问题,但是没有提出整改。他和瞿金昌到了121701工作面,见有工人在上班,耿龙飞负责121701工作面的检测,没有见他检测121701工作面。在4月21日凌晨0时20分左右,他听见嘭的一声响,响声的地点距离121701工作面如果沿巷道最近也有1公里左右,前几天发生过121702工作面发生过串连风,这样会造成瓦斯超限。他不知道此次事故是如何造成的,在平时检测中也没有发现这两个工作面有瓦斯偏高的情况。这次事故造成121701工作面死亡10人、121702工作面死亡4人的后果。2014年4月21日发生事故的工作面是二采区17煤121701工作面,当时他在二采区17煤121701工作面履行巡回检查时发现风筒串连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存在的隐患是一个工作面的瓦斯串到另外的工作面,导致被串连的工作面瓦斯超限,但他没有权利要求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只是在工作面检测发现瓦斯超限才可以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不知道121701工作面是否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该工作面没有按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只是安装了压风机自救系统。事故当班发生事故的工作面有专门的瓦检员,是耿龙飞。当时没有见到耿龙飞和胡开亮。他记得到事故作业点时发现风筒存在串连的情况,按照规定这不属于他管的范围。平时工作中也不知道井下放炮是否按照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来操作,再说煤矿本来特员就配备不齐。 55、证人丁某1证实:他是后所镇红土田煤矿二采区的采区长,负责17、18、20煤,胡开亮负责17煤。事故发生时他没有当班,是胡开亮的班,耿龙飞是17煤定点瓦检员,李某1是煤矿巡回瓦检员,当天他安排耿龙飞负责17、18煤瓦斯检查。17煤12701和12702工作面没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因为特员配备不齐,煤矿没有严格按照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来落实。煤矿的法人是严邦进,矿长是王文建。采区长的职责是带领职工生产,保证安全。出事的121701属于二采区范围。他认为这次事故是因为煤层爆炸再由用电的过程中开关起火造成的。121701和121702这二个工作面的安全员和瓦检员是一伙人,其中安全员是耿龙飞,瓦检员是李某1。他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对小班进行管理,安全员和瓦检员的管理由矿上直接管理,他不清楚当班安全员和瓦检员是否在井下开展相关工作。出事故的工作面没有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有行业主管部门来检查时,17煤就被封起来。 56、证人王某1证实:他是2013年2月份到东振选煤公司机电副总,红土田煤矿的法人是严邦进,平时管理都是按照东振选煤公司的名誉来管理的,红土田煤矿向某振选煤公司报过购买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的计划,还在办理过程中。他只参与红土田煤矿机电方面的规划和物资方面的管理,敖富向他报告过购买压风机自救系统、瓦斯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压风机自救系统的主要设备是安装好的,敖富在报计划时也只是报管子,在向他报告之前要由王文建审核并签字。 57、证人付某证实:他是2013年到红土田煤矿,是二采区巡回瓦检员。2014年4月份以来,他到过221704炮采工作面、221702机采工作面、221802回风巷掘进面、221802运输掘进面、121702回风巷掘进面、121701炮采工作面切割巷掘进面等进行检查瓦斯。他2014年4月19日向王文建请假三天。他不知道煤矿是否有人代替他的工作,不知道红土田煤矿17煤井下特员配备情况,按照规定,巡回瓦检员在每个班要到作业工作面至少三次,事故发生时他没有上班。 58、证人温某1证言:他是红土田煤矿的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就是接待和地面后勤工作,对于发生事故地点的情况不清楚。平时煤矿上工作安排的会议按要求是由矿长严邦进组织,但实际上他组织得少,基本是由王文建组织。发生事故的工作面是什么时候开始建设、是否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均不知道。煤矿副矿长以上的管理人员中除了敖富以外其他人员都是有证的,敖富没有经过培训取得资质证书而在履行机电副矿长的职责。平时没有谁分管办公室工作,只要是副矿长以上的都可以分管,平时工作中遇到问题也不需要向谁汇报,都是矿委会开会讨论,矿委会由副矿长以上的管理人员组成,基本上是王文建组织,他不在就由其他副矿长组织。 59、证人胡某1证实:他是红土田煤矿的股东之一,2010年后煤矿由陈某5投资,只是分红,对于煤矿经营管理没有参与。红土田煤矿建矿于1985年3月,原来的性质是村办性质,改制后就成了股份制煤矿,股东分别是他、严某1、胡某4、刘某1(在合同上刘某1的名字签成王某2),每人占有25%的股份,由于资金短缺,2010年煤矿与陈某5合作,由陈某5投资经营,合作后煤矿原来的债务由四个股东负责,矿井设计、投资、人事、生产、销售、安全均由陈某5负责,出煤后每一吨煤陈某5支付给煤矿31元,股东没有参与煤矿的管理。煤矿超权越界开采的情况不清楚,因为煤矿的设计是由投资方负责,他从来没有下井看过,合作协议上也规定,他们不便干涉。发生事故的作业面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审批不清楚。在合作协议上,煤矿方对投资方有监督的责任和义务,但实际上无法监督。 60、证人胡某2证实:他父亲胡某4是红土煤矿的股东,持有25%的股东,他父亲去世后这几年他家一分钱都没有投入,利润的分配不清楚。 61、证人刘某1证实:他是红土田煤矿的股东,煤矿有四个股东,分别是他、严某2、胡某1、胡某4,他没有参与管理,他们的煤矿是2010年5月26日和陈某1合作,将煤矿所有权全部交由他管理,当时写了协议,所有的投资、管理、开采都由他负责,每吨煤他们有31元的提成,协议上还注明了所有的安全由他负责。煤矿法人和矿长是严邦进,他分红总的分得二次,一次16万,一次18万。由陈某5拿出来。现在煤矿的管理是谁不清楚。 62、证人万某证实:他在红土田煤矿负责入井某身工作,发生事故当班有14个人没有出井,其中穆华进使用的是李某3的名字。他从2014年4月20日18时50分开始在主井边的出入井某身室内开展出入井某身工作,只要从主井下井或者出井的人,都要喊他签自己的名字,然后负责签他们的出入井时间,一直工作到2014年4月21日0时30分左右,登记了44个人,煤矿带着识别卡的17人,其它人没有带卡,登记出井的30人,有14人未登记上井时间。从主井进入井下的特员有安全员、瓦检员、电工、安全副矿长等人。在下井的人员中有万某、李某4、盛乃助、张某4、张作船、主然胜、孙前进、冯某、傅某、穆华进(李某3)、张某5、刘某3、余某刚、何某1共14个人没有登记出井时间。 63、证人岳某证实:他在红土田煤矿上班,从2014年4月1日开始帮助李某3管理后勤工作,他是井下一个采煤工作面的队长,主要帮他们管理账务,购置一些工作需要的工具。2014年4月20日李某3这个班是上中班,是21时入井的,共有10个人入井,他们分别是李某3、傅某、张某5、冯某、孙前进、李某4、万某、何某1、解某2(刘某3)、余某刚。李某3承包这个工作面,但出入井时他是用穆华进的名字入井的,因为他年纪大了不能入井,所以他就用穆华进的名字登记入井,实际穆华进没有入井。 64、证人马某证实:他是红土田煤矿2211704工作面的小班长,带领的炮采工作面连共有14人。2014年4月20日晚上8时30分左右,他们班组去接班,到凌晨0时20分许,他突然感觉有一阵风吹来,还有煤尘飞来打在脸上,感觉出事了,便立即命矿工撤离,跑了20多分钟跑出井口,人数没有少。不清楚红土田煤矿的安全生产设置,平时瓦检员都是按要求操作,安全员是由瓦检员代替。 65、证人侯某证实:他是2014年4月20日到红土田煤矿上班的,只上了一天班,是个小班长,带领9个工人在井下维修巷道,上中班,20时全部出井口了。他是在邓明君手下工作,邓明君又从胡开亮处承包来的。 66、证人张某1证实:他平时在煤矿是帮采煤工量掘进的米数,2014年4月20日丁某1临时分配他打探水眼,晚上8点左右和敖朴飞下井打探水眼洞,晚上12点就出井了,后面听说井下发生事故。 67、证人郑某均证言:他带着16个人在红土田煤矿跟胡开亮采煤,2014年4月20日上中班,16时左右在主井巷维修,出井时是20时30分左右,准备到夜才班下井,到21日凌晨1时左右,胡开亮过来跟他们说煤矿出事了,就没有下井了。 68、证人胡某3证实:他是小班长,总的有11个人,小班的采区长是丁某1,他们在二采区工作,负责掘进。2014年4月20日那天是上中班,工作到23时30分就全部出井了。 69、证人吴某1证实:他是红土田煤矿的井下采煤的一个班长,2014年4月20日晚上7时许,他带领李某5等17人下井工作,到晚上12时20分,瓦检员叫他们撤离,灰尘大,看不见,认不得出什么事了,接着就带领人出井了,出井时人数没有少。出事故的是采17煤的地方。 70、证人孔某证实:他是红土田煤矿的安全员,事故当时一直在221802工作面检查。红土田煤矿有一口主井,一口风井,煤矿现在有三个掘进点,分别是221802工作面运输巷,221802工作面回风巷,222002运输巷,二个工作面分别是221704炮采点工作面,221702机采工作面,现在开采的是17煤。他的工作职责是对顶板,支付,通风,探梁的安全问题进行检查,及时报告和整改发现的隐患。出事故的地点是121701炮采工作面。2014年4月20日23时30分左右,他们就开始下夜班,带班领导是瞿金昌,安全员有肖某、瓦检员李某1、耿龙飞、潘某。开会的时候,瞿金昌说下井后要排查各工作点的隐患,搞好现场监管,他们到工作点后对瓦斯进行了检测,瓦斯浓度不超标,其它也不存在安全隐患,到2014年4月21日0时25分左右,他们在皮带运输巷的时候,听到一声闷响,以为是炮响,就往前走了七八十米就看见烟雾和灰尘,想着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就往主井方向跑出去,到1时40分左右,钱小勇、钱朝义组长清点人数,发现有14人没有升井,后来这14人全死了。他认为这次事故是因为瓦检员对瓦斯检测不及时,二是通风存在问题,致瓦斯聚焦,三是发生火花。 71、证人敖取证实:他从2010年到红土田煤矿上班,一直都是瓦检员,有瓦检员资格证,工作区域是221802运输巷掘进,不知道煤矿是否存在承包经营情况。煤矿的通风设施是陈某2,王宝清,敖成万三人管理,他们是如何管理的不清楚。瓦斯的管理制度是先由瓦斯员到各自的工作区域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的数据进行处理,并对检测情况进行登记,及时上报给相关矿领导。不清楚煤矿是否有防突设计。出事区域的情况不了解,没有在他工作的区域,是耿龙飞当班的工作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72、证人肖某证实:他从2009年3月开始到红土田煤矿工作,是后所镇红土田煤矿的安全员,负责222002工作面回风巷掘进,主要查顶板,探水眼各类不安全隐患,并安排整改。事故发生在121701工作面,当班领导是瞿金昌,瓦检员是耿龙飞,安全员是谁不清楚。 73、证人张某2证实:2014年4月他开始在红土田煤矿干,先是采煤,后来干掘进,他是事故当班的小班长,在17煤工作面掘进,2014年4月22时30分左右,他一人先出井,其他人准备放炮接刮板,到21日凌晨01时左右,就有人喊煤矿出事,出事时煤矿没有相关管理人员在井下,采煤那点没有回风巷。 74、证人牛某证实:陈某5委托王文建管理红土田煤矿,陈某5自负责投资。 75、证人陈某2证言:121701和121702工作面没有报煤炭分局,是他和钱小勇安排队伍施工的。121701开切眼是从2014年4月2日开始的,一天只安排一个班施工,是掘进队的人在施工。不清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矿井老一采区(矿区内西南部)在2011年10月份被县煤炭局停止采掘作业,因为当时面临超界,停下来办理资源整合,整合原来的昌源煤矿的资源,后来一直没有开采。矿井二采区越界部分是谁决定开始施工的不知道。121701采煤工作面是2012年12月份形成工作面,因发现断层一直没有开采,2014年4月2日运输巷(121701工作面切眼下来16米处)开始从新掘进切眼,共施工25米又遇到断层,4月17日开始反采上新切眼北部煤,共反采2米遇到无煤带,接着用局部通风机开始决定顺煤层倾向残采121701工作面,因新切眼北部有煤,沿切眼向北反采两米,开始正常沿倾向残采,正常残采第一个班就发生事故。井下采掘工作面施工有作业规程,是技术副矿长钱小勇编制的。 76、证人沈某1证实:他是2009年来煤矿担任办证技术员的,不知道煤矿超越界的情况。煤矿作业点申请是由驻矿人员签字后,报送后所煤矿分局审批,井下实际有几个点不清楚,他们提供的图纸中,井下作业点都在矿区范围内,包括二采区作业点都在采矿矿区范围内,只有南部越界部分是反映的真实情况。采矿许可证变更主要是针对南部越界区域。 77、证人朱某证实:他于2009年到红土田煤矿上班,先后干过瓦斯监控员、瓦斯检查员。从2014年1月份开始任安全生产组组长的,直接领导是生产副矿长钱朝义。他到121701炮采工作面切割巷掘进面最近的一次瓦斯检查是4月20日早班,8点40左右到达该作业点,当时瓦斯浓度是0.08%,当时掘进工作面没有放炮,121701炮采工作面切割巷放炮后瓦斯浓度在0.26%—0.3%。这个区域的C17煤的掘进区域停工停风后2小时作业瓦斯就会高。4月20日他到121701炮采工作面切割巷掘进面看到过便携式报警仪,没有看到甲烷传感器,没有责令停止作业。121701炮采工作面切割巷在掘进时,没有沿工作面推进方向采煤。井下各作业点要使用火攻物品都是由地面放炮员带领作业点的小班长领退,煤矿放炮员在此过程中只负责办理手续。井下爆破作业应当由放炮员装药放炮,不清楚井下具体如何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78、证人沈某2证实:他任某选煤总工程师,东振选煤公司是2008年6月12日注册的,陈某5是董事长和法人代表,公司主要业务是精煤的洗选和销售,下属没有煤矿,与红土田煤矿没有关系,各自是独立的公司,在安全管理和投资上也没有关系,陈某1是以自然人的形式向红土田煤矿进行投资。东振公司董事长陈某5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主要是产品销售。主要负责选煤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并协助后所镇打厂沟煤矿、红土田煤矿、转龙山煤矿办理涉及技术方面的相关行政许可工作。从调查组拿出的红土田煤矿收集两张采掘工程平面图看,2014年4月提交的机械化改造验收的图纸,井下采掘作业点都在矿界范围内,不存在越界超层。从2014年4月编制的C17煤采掘工程平面图看,221704炮采工作面临近开切眼不在矿界内,121701炮采工作面、1217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都不在矿界内。 79、证人丁某2证实:他是红土田煤矿调度室主任,221802工作面和机运巷工作面由丁某1带着职工打探水眼,221802和2220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由丁某1的职工负责掘进,事故发生当天,早班带班矿领导为钱朝义,安全员为瞿石邦、朱某。瓦斯爆炸发生的具体地点不知道,听陈某2讲是在121701。 80、证人赵某1证实:红土田煤矿复产验收时,他和钱某1到了121702炮采工作面、121802机采工作面,检查的时候没有121701作业点,作业点审批时没有121701作业点,检查中通风系统是没有问题的,没有串连风,所有就同意他们煤矿恢复生产,看了煤矿提供给的图纸,没有看出越界的情况。在检查中发现17煤工作面顶板管理方面问题,18煤机采没有什么问题,隔爆水袋安设不够,风门连锁不起作用,走到回风井,风门很难开。直到事故发生,才知道红土田煤矿存在越界行为,检查时也没发现煤矿的图纸不真实。 81、证人胡某3林(后所煤炭分局分局长)证实:红土田煤矿的开拓开采是他组织审批的,2014年2月份审批了5个点,发生事故的作业点没有批准,他们是对照红土田煤矿的采掘平面图进行大概的对照审批,半年交换一次,煤矿报的图纸中的作业点都是在矿界范围内的,发生事故的作业点在平常检查中没有发现。 82、证人陈某3证实:他在红土田煤矿驻矿期间,共有三个采掘作业点,分别是221801机采工作面、221802进风和回风巷掘进工作面、222001回风巷、运输巷掘进面,他参加了这些作业点《作业规程》的审批,17煤的巷道是什么时候施工的不知道。他参加了红土田煤矿的2014年开拓开采计划的初审并在上面签了字,开拓开采计划中所涉及的作业点都在采矿范围内,且都到过,17煤没有去过。他们审批作业点以煤矿提供的图纸资料为准,在驻矿中,没有发现红土田煤矿存在越界开采的问题。在日常检查中,也没有发现红土田煤矿在通风管理、瓦斯防治和越界开采方面的问题,也没有发现煤矿提供假图纸。 83、证人丁某3(富源县煤炭局副局长)证实:2013年以来他到过红土田煤矿检查过一次,首先看了煤矿提供的图纸,没有看到煤矿存在超层越界的问题,后来下井某查了北翼2个掘进工作面,发现煤矿顶板管理等方面的一些问题。在检查中,没有发现红土田煤矿存在超层越界的问题。 84、证人许某(富源县煤炭局生产技术科科长)证实:红土田煤矿不存在改扩建项目建设,其机械化改造已经进入安装调试阶段。2014年3月25日,他们到红提田煤矿现场验收,验收结论是原则同意红土田煤矿30万吨机械化提能项目验收,对验收区域在北翼采区18煤层,提供的材料在矿界范围内。他没有听说该煤矿有超层越界行为,在事故发生以后,他们到了事故现场,才知道红土田煤矿长期越界开采,长期欺骗监管部门。 85、证人杨某(富源县煤矿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证实:他大概是2013年8月份到红土田煤矿检查过,到了红土田煤矿的南翼采区主平硐附近的2个掘进作业点,其中一个作业点在打探水眼,另外一个点在安装皮带,没有发现重大隐患,检查看了煤矿提供的图纸,没有发现矿存在超层越界的问题,不知道红土田煤矿的机械化提能作业点位于矿界范围外,也没有人汇报过红土田煤矿超层越界的问题。 86、证人徐某(后所煤炭分局局长)证实:2013年下半年他去过红土田煤矿二采区,没有发现二采区存在越界开采的问题,也没有人汇报过,在他们上报的图纸材料中没有发现超层越界的问题,平时检查中,未发现红土田煤矿瓦斯超限的现象,日常检查的区域都是对照审批过的作业点进行检查,发生事故的这个区域没有和监控系统进行联网,是煤矿躲着干的。 87、证人姜某(后所煤炭分局副局长)证实:2014年他去过红土田煤矿三次,没有发现通风、瓦斯和一通三防的隐患,2012年听说华联检测完后,红土田煤矿南翼有部分巷道超过矿界范围。该煤矿审批的5个作业点是违反规定的,发生事故的区域在矿界外,是看了图纸后才发现的,发生事故点的具体位置是121701掘进工作面121702掘进工作点,该工作点没有经分局审批,是在采矿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外。 88、证人刘某2(富源县煤炭局技术装备科科长)证实:红土田煤矿列为二级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不属于重点项目,2014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为1600万元,生产能力登记5万吨,批给其5个采掘按照30万吨的机械化改造提能验收规模符合要求。 89、证人黄某(富源县煤炭局局长)证实:他任煤炭局局长以来,没有人汇报过红土田煤矿越界开采的问题,验收组的人没有汇报过验收情况,签字的时候也没有发现“《采矿许可证》界定的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这句话,该煤矿没有在省政府19号文件停产名单中。他认为红土田煤矿越界开采行为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历史原因形成的,水平划界改成垂直划界;二是煤矿采取打密闭,提供虚假图纸等手段来逃避监管。 90、证人钱某1(后所煤炭分局副局长)证实:以前他们检查红土田煤矿提供的图纸,没有发现煤矿存在越界开采的问题,验收时也没有发现超层越界开采。 91、证人钱某2(后所煤炭分局支部书记)证实:从红土田煤矿报送的材料和图纸中看不到存在越界开采的问题。他们对红土田煤矿审批了17煤的2个采煤点,221704炮采工作面、221702机采工作面;18煤的2个掘进作业点,221802机运巷、回风巷掘进工作面;20煤的222002掘进工作面,为什么这些作业点都在矿界范围外他也不知道。 92、证人周某(煤炭局安全科工作人员)证实:他在挂后所片区期间,没有人报告过红土田煤矿存在越界开采的问题,也没有去红土田煤矿检查过,不知道瓦斯检查是否到位。 93、证人李某2证实:他于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在红土田煤矿驻矿,参加了红土田煤矿2014年开拓开采计划审批,去年共审批了18煤的121802采煤工作面、19煤运输巷和回风巷掘进面、20煤的222001回风巷、运输巷掘进面等作业点,红土田煤矿2014年开拓开采计划中的作业点,除了17煤作业点外,其他作业点都到过。他们提供的图纸都是在矿界内的。 94、证人姚某证实:他参加2014年3月26日对红土田煤矿机械化提能验收,负责地面,没有下井,没有参加对煤矿采掘工作平面图的审查。 95、证人陈某4证实:他参加了2014年3月26日红土田煤矿机械化提能验收,验收过程没有下井,没有在意是否有人对采掘平面图质疑。 96、证人孙某1证实:他参与了红土田煤矿2014年3月26日机械化提能验收,到了井下,自己是机电专业的,没有发现煤矿提供假图纸的情况。 97、证人张某3证实:他是验收专家组组长,参与了红土田煤矿2014年3月26日机械化提能验收,验收了121702炮采和120802机采两个工作面,20煤层的两个掘进点,他们对煤矿提供的图纸都进行了审核和熟悉,没有发现红土田煤矿超层越界情况,他们去验收时,煤矿没有进行生产,在验收会上,也没有人提出过煤矿正在进行生产。煤矿瓦斯爆炸发生在超层越界范围内,如果及时发现就不会发生事故了。 98、证人吴某2、方某、田某证实:几人均参与了红土田煤矿2014年3月26日机械化提能验收,均表示在验收过程中下了井,但是没有对煤矿提供的图纸质疑,没有发现煤矿越界开采,在验收中发现煤矿通风、供电等问题短期性能整改完成的问题,原则上通过验收。 99、证人死者家属余某、邱某、孙某2、曹某、张某6、熊某、赵某2、耿进杰、何某2、张某7、李某6、董某2、成某、胡某5均证实:他们的家属分别为李某4、余某刚、孙前进、傅某、主然胜、李某3、万某、何某1、冯某、张某5、张作船、张某4、盛乃助、解某2在红土田煤矿本次事故中死亡,他们与煤矿达成协议,同意由煤矿赔偿各死者家属人民币96万元并已经履行的事实。 100、被告人严邦进的供述:他是后所镇红土田煤矿法人、矿长。红土田煤矿是股份制企业,有四个股东,分别是胡某1、胡某4、刘某1、和他,各占股份25%。红土田煤矿于2009年左右将煤矿北采区承包给陈应清,将煤矿南采区承包给陈某1,后来陈应清又将北采区私自转包给陈某1,转包情况他们4个股东不清楚。煤矿现在就是由陈某1一人全权承包,由他负责煤矿生产、安全、投资、销售等一切活动,然后每吨煤提31元给他们4个股东分。煤矿上实际履行矿长职责的是王文建,副矿长有6个,分别是安全副矿长钱朝义、安全副矿长瞿金昌、生产副矿长丁现堂、生产副矿长敖泽、机电副矿长敖富、技术副矿长钱小勇。他们4个股东与陈某1签订了合作协议,就是由陈某1全额投资煤矿所有费用,煤矿所有管理人员由他们聘请,煤矿生产、安全、销售等全权由他们负责,协议是2010年5月26日。他作为股东及法人矿长,职责是配齐煤矿相关管理人员,管好煤矿安全等职责。其平时不定时的下井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管理人员是否履职,安全隐患是否整改。井下有三个工作面,121701炮采工作面,121704炮采工作面,121702机工作面,121702回风巷掘进点,221802运输巷掘进点,221802回风巷掘进点,222002回风巷掘进点。红土田煤矿有一个井口,发生事故的工作面是121701,当时他没有在矿上。煤矿上法人矿长虽然是他,但是煤矿上的管理由王文建负责。这次瓦斯事故发生在井下的121701工作面。他下井某查时没有发现井下有违章作业的情况,发现的都是常规的安全隐患,发现后就及时整改了。煤矿上的安全员有孔某、敖某、付某、胡开亮、瓦检员李某1、丁某4稳、钱某4、钱某5、钱某6,他们的工作平时由矿长王文建和当班的副矿长安排,工作情况只向王文建汇报。煤矿在井下多建了一个工作点,所以不符合主管部门的要求。发生这次事故他负有领导责任,对煤矿的工作监管不到位。煤矿出事的工作面是否安装了瓦斯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他不知道。煤矿平时有重大事项的时候他会参加,但是如果投资方组织开会就不参加,红土田煤矿从陈某1投资以来所有的管理都是由他们负责,煤矿和投资方属于两个不同的整体。煤矿的职工都是由王文建组织培训,在事故发生之后他才知道遇难的有八个人没有经过培训。煤矿发生“4.21”重大责任事故的地点是C17煤121701工作面,事故发生后才知道是超层越界开采的,该工作面没有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批。他平时在下井某查过程中没有到过C17煤121701工作面,因为他下井去检查都是根据他们投资方提供的图纸去,并且都是到经过审批的点区检查,这个工作面没有图纸,也就没有到过。他也不知道哪些图纸是和井下实际情况是相符的,哪些图纸是和井下实际不相符的。陈某1投资建设红土田煤矿实际他没有参与管理,安排王文建来管理,煤矿的实际指挥、煤矿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投资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不需要经过他同意。他自己只履行法人的职责,不履行矿长的职责,矿长的职责全部由王文建具体履行,副矿长都是向矿长王文建汇报,王文建直接向陈某1汇报。他如果发现井下存在什么隐患有权利提出,他们都会及时整改。如果他发现煤矿有超层越界开采的情况他有权利停止或者向行业主管部门汇报,但是一直以来他也没有发现过存在超层越界的情况。针对121701和121702这两个工作面超层越界开采的情况他也不知道,王文建和他交流的时也没有提过煤矿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的情况。 101、被告人王文建的供述:他从2011年8月到红土田煤矿担任主管,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地面协调、煤矿组织等工作。安全副矿长是瞿金昌、丁现堂,生产副矿长是敖泽、钱朝义,机电副矿长是敖富。2014年4月20日他已经到打厂沟煤矿任主管。红土田煤矿出事故的是C17煤,负责人是胡开亮和丁某1。C17煤有4个作业点,一个是121701工作面,一个是121702回风巷掘进,第三是221704炮采工作面,第四个是221702机采工作面。121702风巷掘进和121701工作面二个没有经过煤炭局审批开采,这二个点也没有安装瓦斯监控系统。这二个点没有经审批依然开展采掘是他和钱小勇的主意,他占据主导地位。发生事故的是121702回风巷掘进点和121701工作面(炮采),负责人是胡开亮和丁某1,带班领导是瞿金昌。煤矿查瓦斯平时按瓦斯排查流程办,每二小时对照一炮三检巡回瓦斯,该煤矿不属于高瓦斯煤矿,就不要求防突措施设计。煤矿装备了一台超限,但出事时没有显示瓦斯超限。红土田煤矿股东有严某1(已经去世,由其子严邦进继承)、胡某4(已经死亡,由谁继承不清楚),胡某1、刘某4,后来陈某1投资。红土田煤矿证件齐全,法人和矿长是严邦进。他全面负责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及常规协调工作。严邦进的工作职责是负责煤矿面上的工作,他不可以直接决定煤矿的重大的决定。煤矿发生事故时下井有56人,出井42人,有14人遇难。严邦进虽然是矿长,但是实际工作中矿长职责都是由其履行了,严邦进只履行法人的职责。二采区17煤工作面从他记得是从2014年的年初开始干,是钱小勇提出来和他汇报后开始建设的,因为他们煤矿备案审批的点少,这个工作面是不能再审批建设的,于是他和钱小勇商量后就开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不知道,他们去检查的时候就组织打密闭墙密闭掉,并提供一份没有超层越界的图纸给他们检查。煤矿上除了他和钱小勇以外其他人应该都不知道是属于超层越界开采,但是他们都知道是属于没有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同意建设的。钱小勇和我汇报超层越界开采二采区17煤工作面,他没有跟煤矿的投资人陈某1及法人严邦进报告过。陈某1和严邦进不知道二采区17煤工作面是属于没有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同意建设的。但是其他管理人员肯定知道,因为经过备案审批同意的都有登记表,没有经过备案审批同意的就没有登记表,他们都要下井去所有工作面检查,也就知道哪些是经过备案审批同意的,哪些是没有经过备案审批同意的。他知道二采区17煤工作面是属于超层越界的范围,当时没有阻止也没有向煤矿投资人和法人汇报,他是想着煤矿正在办理扩界的事宜,等其他的办理好应该就可以办理二采区17煤工作面的了,所以就没有阻止和汇报。红土田煤矿在发生事故时已经报了机械化扩能为30万吨,专家组的也原则性通过,只是机械化扩能的认定报告还没有下来。煤矿上瞿金昌、丁现堂、钱朝义、钱小勇、敖泽是经过培训取得资质证书的,只有敖富在履行机电副矿长职责而没有经过培训取得资质证书。煤矿的职工培训是由他组织,然后由副矿长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分块培训。他到红土田煤矿主要是代表陈某1全权管理。煤矿的实际指挥、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投资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是他决定,红土田煤矿121701作业面的建设情况他没有向陈某1汇报过具体的情况,只是汇报过井下要建设,并没有跟他汇报过这个作业面是属于超层越界。 102、被告人钱小勇的供述:他从2012年就开始担任任红土田煤矿技术副矿长,取得技术副矿长资质证书,负责红土田煤矿井下技术工作,主要是开拓开采布置,井上、下测量、测风速、指导巷道如何打、打到什么地方。煤矿有一队井口,一口主井,一口风井,没有新建井口,现在煤矿井下有四个掘进源头,分别221802运输巷,221802回风巷,222002回风巷,121701回风巷。煤矿井下现有三个采煤工作面,分别是221704煤点工作面,221702高档普采工作面,121701工作面。煤矿的法人和矿长都是严邦进,安全副矿长是敖泽、瞿金昌、丁现堂3人,技术副矿长是他,生产副矿长是钱朝义,机电副矿长是敖富,主管安全生产是王文建。红土田煤矿出事时他在家,没有轮着值班。发生事故的工作面是121701工作面。该工作面有图纸,但没有经过主管部门审批,是违章作业。发生事故的工作面是他和王文建商量后决定作业的。发生事故的工作面没有按规定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因为是躲着干的,是违章作业。在121701工作面安装瓦斯监控系统是他的工作职责。发生事故的1217012工作面他和王文建经常去看,没有跟王文建提过不能违章作业这个事情。发生事故时的当班领导是瞿金昌。红土田煤矿所有图纸都是他绘制的,真的图纸就是煤矿上实际开拓开采的图纸,而假图纸就是为了应付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所绘制的,超层越界的没有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提供给行业主管部门的假图纸就是绘制了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批的工作面,那些超层越界开采的地方就没有绘制在图纸上。发生事故的是二采区17煤,属于超层越界开采。二采区17煤这个超层越界工作面是从2012年的8、9月份就开始建设了,是他提出来后向王文建汇报,汇报后王文建也就同意开口建设了。二采区17煤这个超层越界开采的工作面从开始建设以后,行业主管部门去检查时他们在井下是打密闭墙隔开,再提供没有绘制超层越界的图纸给他们看,他们也发现不了。提供没有绘制超层越界的图纸给行业主管部门是他和王文建商量后决定的。他不清楚陈某5是否知道二采区17煤属于超层越界开采的工作面,没有和他说过,而王文建有没有和他说过不知道。超层越界开采的数据只有他和王文建知道,其他人应该不知道,但是他们平时都要下井去检查,检查时是所有工作面都要到,他们只知道二采区17煤这个工作面是没有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批的。在平时开会的时候都会说哪些工作面是经过备案审批的,哪些工作面是没有经过备案审批的。而他们对井下所有的工作面都是清楚的。严邦进基本不参加开会,下井次数也少,估计他连二采区17煤是没有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批的都不知道。他作为技术副矿长,平时间的工作都是向王文建汇报,煤矿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的情况其没有像陈某1汇报过,王文建有没有向陈某1汇报过不知道,没有见过陈某1下井某查。煤矿上实际使用的图纸就是提供给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的图纸。红土田煤矿提供的图纸中,编号为1、2、3、4、5图纸为真图纸,编号为6、7、8的图纸为假图纸。 103、被告人瞿金昌的供述:他是红土田煤矿的安全副矿长,从事的是煤矿井下安全工作。发生事故时他在井下,当时17煤常采点的工作人员有几个在修风筒,有二个在开刮板车,有一个在打炮眼,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引起的事故。煤矿的法人是严邦进,矿长是王文建,安全副矿长有他、敖泽、丁现堂,生产副矿长是钱朝义,敖富是机电副矿长,钱某3是技术副矿长。煤矿只有二个工作面,一个炮采工作面,一个机采工作面。红土田煤矿有一个井口,包括主井和风井,有三个采区,一采区和三采区是停着的。胡开亮负责17煤采面掘进头,这次事故他有责任,有工作不到位的地方。事故当天是他带班,发生事故的是121701工作面,当时有10人在工作面作业,另外在121702工作面回风巷掘进的有4人,事故发生后,那14人均遇难了。他带班在121701工作面检查时发现的隐患是局部风筒破损,具体风筒未吊拉和局部支柱存在歪斜三个隐患,发现后他要求作业人员及时整改,在121702工作面检查时,发现存在的隐患是局部存在空帮和刮板机机尾压轴存在松动,发现后要求他们及时整改,在221702工作面进风巷时就发现烟雾粉尘,发现井下发生事故,并立即通知特员李某1和耿龙飞通知作业人员撤离。121701工作面的瓦检员是耿龙飞,还有一个巡回瓦检员是李某1。17煤属于二采区的一部分,由胡开亮负责下井带领工人作业,事故发生的作业点就在胡开亮负责的工作面,按照要求,胡开亮必须下井跟班作业,但是在井下没有见到他,耿龙飞作为定点的瓦检员,也必须在井下作业点和作业人员一起作业,即检测瓦斯,到发生事故这个作业点的时候没有见到耿龙飞,他到事发地点时发现支护歪斜,风筒破损,定点瓦检员没有在点上,特员配备不齐,其只是口头告诉他们要及时整改,但特员配备不齐是无法改变的,所以也是他的失职。他平时间的工作都是向王文建汇报,没有向陈某1汇。 104、被告人敖富的供述:他是从2013年9月开始在红土田煤矿担任机电副矿长,对煤矿井下的机电设备管理、物资、机电人员管理负责。红土田煤矿的机电线路2013年9月之前是由莫小芳设置的,之后他也设置过,他认为线路是合理的,对机电线路每天都进行检查,但出事这天没有在井下,他安排人去,但检查情况不清楚。红土田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是王文建。发生事故的是17煤121701作业点,17煤又分二个作业点,17煤的二个作业点中的121701和121702工作面是没有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同意建设的,是煤矿自己躲着干的。二采区17煤没有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作面从开始建设以后,行业主管部门去检查时,煤矿上的人只会带他们到经过审批的点去检查,不会带他们到没有经过审批的这二个点去检查,煤矿上负责带领行业主管部门去井下检查的就是钱小勇和王文建。严邦进和陈某1知不知道二采区17煤121701和121702二个工作面是没有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不清楚,而王文建和其他副矿长肯定都知道是没有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的。二采区17煤121701和121702作业面没有安装压风机自救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瓦斯监控系统是安装的,只是不可以上传数据。一是安装了会被行业主管部门发现,二是设备还没有。因为这二个作业面是躲着干的,上传数据会被行业主管部门发现。他口头和王文建提出来过,但是也没有具体去做。安装瓦斯监控系统是他的职责,但是上传不上传信息是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上来决定。他下井到二采区17煤发现未安装人员定位系统和压风机自救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不能上传信息,可以停止作业面的作业和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但他只是一个打工的,也决定不了,也不敢决定。在平时下井的过程中到发生事故的工作面,发现过存在放炮的时候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特员配备不齐的情况,他可以提出整改,但是就算提出来也不起作用,所以也就没有提。根据规定,井下工作面都必须要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和压风机自救系统,二采区17煤的二个工作面是胡开亮在干,他是17煤的采区长,具体的特员配备只有他知道。严邦进是红土田煤矿的法人、矿长,王文建在红土田煤矿履行矿长职责。 105、被告人敖泽的供述:他是2009年3月份到红土田煤矿上班的,2013年3月份开始担任安全副矿长,工作职责是负责其当班井下的所有工作点的监督工作,落实各工作点的检查和安全隐患,负责督促整改。煤矿的法人是严邦进,矿长是王文建,平时王文建负责煤矿的整体工作。技术副矿长是钱某3(钱小勇)、安全副矿长有他、瞿金昌、丁现堂、生产副矿长是钱朝义、机电副矿长是敖富。发生“4.21”事故是17煤121701工作面。17煤有有二个作业点,分别是121701和121702作业点。二个工作面都没有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批准,二个工作面从2013年9月份开始建设,没有安装压风机自救系统、瓦斯监控系统有没有和人员定位系统。因为这二个工作面是躲着干的,安装了就会被行业主管部门发现。他平时在下井的过程中每个工作面都要到达,发现存在的最大隐患就是没有安装压风机自救系统、瓦斯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根据规定,井下工作面都必须要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和压风机自救系统。他发现17煤未安装人员定位系统,瓦斯监控系统和压风机自救系统安装不全,他作为安全副矿长,按照要求要及时制止作业,并且向煤矿主要领导反应,因为这个工作面是躲着干的,没有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批,煤矿的管理人员都知道,也就没有制止。他也有权利向主管部门提出,但是本来就是躲着干,就是为了不让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才没有安装的,也就不可能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发生事故的工作面井下是由胡开亮具体负责,他是17煤的班长,李某1和耿龙飞是17煤的瓦检员。王文建和几个副矿长都知道发生事故的工作面是没有经过备案审批而的,而陈某1和严邦进是否知道就不晓得了。121701和121702工作面没有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到煤矿检查时煤矿把密闭封起来,等检查的走了又整开干。他也不清楚他有没有责任,有什么责任也不清楚。他认为此次事故的原因是通风不到位,致使瓦斯积聚,而放炮又没有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导致事故的发生,他有责任,管理不到位,存在失职。 106、被告人丁现堂的供述:他于2012年11月到红土田煤矿工作,从2013年4月至今任安全副矿长,经过培训取得了资质证书。主要职责是管好当班安全员、瓦斯员、爆破员和其余工作,对现场的违章作业情况进行纠正,对发现的异常和突发事件进行指挥安排。2014年4月20日发生事故那天他没有在煤矿,从4月14日就到昆明培训中心复训安全副矿长,一直到2014年4月21日早上7点左右才回到煤矿。去培训的是敖泽和他,去之前煤矿上开会,会上矿长王文建安排他和敖泽培训期间由瞿金昌和生产副矿长钱朝义带班。他最后一次下井是2014年4月13日晚上11点左右,带班要到每个工作点,包含掘进点,采煤点,运输巷道等,没有发现异常情况。煤矿法人是严邦进,矿长是王文建,安全副矿长有他、敖泽、瞿金昌,生产副矿长是钱朝义,机电副矿长是敖富,建设副矿长是钱小勇,发生事故的当班领导是瞿金昌。红土田煤矿有2个采区,一采区没有作业,二采区在作业,二采区共有七个作业点,七个点中有五个点经过后所煤炭分局上报审批,121701采煤工作面和121702回风巷掘进二个点未经过上报审批,相关部门也没有检查过,是躲着干的。二采区是胡开亮和丁某1负责。煤矿安排他们两个带人干。121701和121702工作面,在他去昆明培训前检查过,压风机自救系统是安装着的,瓦斯监控系统是有的,只是没有和地面的链接起来,人员定位系统没有安装,如果安装了就会被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如果和地面上可以上传的系统链接的话数据就会上传,这样就会被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数据不能和地面的相链接,在井下起作用。如果和地面可以上传的系统链接的话,出现瓦斯超限地面监控的就能及时发现。瓦斯监控系统没有和地面的链接起来,人员定位系统没有安装的情况下,他有权利制止该工作面的作业或者要求整改,因为这个工作面没有经过备案审批,属于超层越界开采,为避免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就没有制止或者提出整改要求。工作面没有经过备案审批是技术副矿长钱小勇和矿长王文建提出来躲着干而不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批的,矿长王文建和他们几个副矿长都知道,而陈某1和严邦进是否知道就不清楚了。发生事故的工作面是由胡开亮具体负责,他是17煤的班长,发生事故的工作面就属于17煤的范围。 107、被告人钱朝义的供述:他是2009年3月份到红土田煤矿上班的,2011年2月份开始担任红土田煤矿的生产副矿长。煤矿的法人是严邦进,矿长是王文建。他和瞿金昌、丁现堂、敖泽是安全副矿长,敖富是机电副矿长,钱小勇是技术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的职责就是在带班期间要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督查安全,瓦检,做好相关检查。煤矿发生事故时他不在场,2014年4月20日他是值夜班,到了4月21日凌晨0时10分左右,听到一声爆炸响,随后便组织人员下去救援,刚要接近现场150米左右,就感觉温度太高,瓦斯太严重,又折回来。他值夜班负责地面安全和调度工作,是瞿金昌带班下井的。发生事故时的安检员是耿龙飞。其主要负责井下安全,包括顶板、通风、瓦斯等各类隐患的整改。4月20日这天,他发现221702机采工作面有5棵支柱歪了,还有121701长采点风筒漏风,风筒破损,221702机采工作面就交给叶进能整改,风筒破损是交给瞿石帮整改,发现的隐患都整改了。煤矿不存在相关部门要求整改而没有进行整改的情况的。红土田煤矿机械化扩能是陈某1来投资以后才整的,只知道是扩能为30万吨每年,是否审批下来不清楚。煤矿具体投资是陈某1,法人和矿长是严邦进(实际他没有履行矿长职责,只履行法人职责),主管是王文建(履行了矿长职责)、技术副是矿长钱小勇、安全副矿长有丁现堂、敖泽、瞿金昌,生产副矿长是他、机电副矿长敖富。煤矿的实际指挥、煤矿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投资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是由王文建具体负责。红土田煤矿发生“4.21”事故时他在煤矿,事故点是二采区17煤,具体地点是121701工作面。二采区17煤工作面是否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批准不知道。121701工作面压风机自救系统是安装着的,瓦斯监控系统是有的,但是不起作用(不会上传信息,起不到监控的作用),人员定位系统没有安装,这些是煤矿矿长王文建决定的。他发现瓦斯监控系统不起作用(不能上传信息),人员定位系统没有安装的情况下,有权利制止该工作面的作业或者要求整改,但是没有制止也没有提出整改,是因为说了也不起作用,矿长怎么安排就怎样做,也没有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过。发生事故的工作面是由胡开亮具体负责,他是17煤的班长,发生事故的工作面就属于17煤的范围。事发后才知道耿龙飞是17煤的瓦检员,事发当班有一个瓦检员没有在,就由耿龙飞代管,李某1是二采区的巡回瓦检员。 108、被告人胡开亮供述:他是2011年开始在红土田煤矿上班,从2014年1月开始负责代管17煤、18煤。他自己带领十多个人在121701和121702工作面采煤,发生事故时是他接丁某1的班,他当时生病没有下井,安排了李某3带领人员负责121701炮采,张某4带领人员负责121702掘进,李某3是放炮员,没有资格证,瓦检员和安全员是煤矿安排,121701炮采工作面和121701回风巷掘进点放炮没有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不知道这两个工作面是否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按照要求,他作为小班长必须下井去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分工,他生病请假后,丁某1是否安排其他人顶替不清楚。红土田煤矿2014年4月21日发生事故,具体位置听说是二采区17煤,二采区17煤是由他和丁某1两个负责,丁某1负责早班(具体时间是上午8时至晚上8时),他负责晚班(具体时间是晚上8时至次日上午8时),二采区17煤没有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只安装了压风机自救系统。他作为井下小班长,要求掌握井下相关安全设施。要求煤矿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不属于他的工作职责,是属于机电的职责,他认为在此事故中有职责。红土田煤矿发生重大瓦斯事故,致使14名作业人员死亡,他是发生事故这个采区的班长,而事发当班他没有按照要求下井。事故当班121701和121702工作面没有放炮员,都是李某3在放,安全员不知道是谁,瓦检员是李某1和耿龙飞,耿龙飞只负责17煤的瓦斯检查工作。4月21日发生事故死亡的人事是他负责管理,他这个班的10个人中没有瓦检员、安全员、放炮员,李某3负责放炮。安全员、瓦检员是煤矿安排,他只是管生产,对于工作点的瓦斯检查是煤矿负责。121702回风巷掘进点在放炮时没有使用水炮泥,只是使用黄泥。121701炮采工作面和121702回风巷掘进点是煤矿配备瓦检员巡回对作业点进行瓦斯检查的,事故当班的瓦检员是耿龙飞。c17煤掘进工作点是今年4月9日开始施工的,已施工20多米。121701炮采工作面和121702回风巷掘进点掘进开口和采煤是技术上的钱小勇安排。121701炮采工作面和121701回风巷掘进点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是煤矿安排的。121701工作面是他组织施工的,钱小勇叫他组织工人进行残采。 109、被告人耿龙飞供述:他是红土田煤矿17煤的定点瓦检员和安全员,有瓦检员证,没有安全员证。煤矿因特员配备不全,没有按照“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来执行。2014年4月20日20时20分左右,他检测121701的瓦斯浓度是0.10%,121702的瓦斯浓度是0.08%,21时50分左右,121704的瓦斯浓度是0.10%,22时50分左右,机采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是0.08%。他平常是负责121701这个点。2014年4月21日事故发生时,他就在井下,具体位置是二采区17煤121701工作面。他不知道二采区17煤121701工作面是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121701工作面没有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和压风机自救系统。他口头向煤矿副矿长提过安装,他们都说慢慢改善。没有安装上述系统作为瓦检员他有权利要求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点,但是就算要求撤离也是无用的,煤矿的领导也知道这个事情。煤矿安排他到事发当班作业点履行瓦检员职责,具体是要检测瓦斯,但是安排的时候就说二采区所有的工作面都要去检测,他没有固定的在事发作业点作业检测。按照规定作为瓦检员和安全员必须要先下井开展工作,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职工才可以下井作业,他是这样做的,已经履行到位了。胡开亮是二采区17煤的班长,发生事故这个班就是胡开亮的,他没有下井。二采区17煤的特员没有配齐。发生事故的作业点在事故发生前,没有发现瓦斯超限。他是17煤的定点瓦斯检查员,只负责17煤的瓦斯检测工作。按照相关规定,二采区17煤应该有安全员、瓦斯检测员、放炮员及小班长,17煤的特员没有按规定配备。因为特员配备不齐,他们也没有按照“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的规定进行操作。按照当时的情况来看,爆炸应该是发生在121701开切眼或者121702掘进工作面,121701开切眼和121702掘进工作面的一炮三检是他负责检查瓦斯,17煤放炮的时候封泥是使用地面带下去的黄泥,没有使用水泡泥。他对事故有责任,没有在121701开切眼和121702掘进工作面定点查瓦斯。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公诉机关需补充侦查证据,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恢复审理,审理期限从2014年12月18日重新计算。 七、处理意见和理由: 合议庭评议认为:富源县红土田煤矿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非法越界违规组织生产,在采区范围外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工作面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和循环风,造成瓦斯聚集并达到爆炸浓度,在未检查瓦斯的情况下违章爆破引起瓦斯爆炸,引发了“4.2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498万元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十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文建作为煤矿主管,擅自决定煤矿超层越界开采,并为逃避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未按要求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传感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和向富源县后所煤炭分局提供虚假的图纸,导致煤矿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引发本案,负有事故直接责任;被告人钱小勇作为煤矿技术副矿长,擅自决定煤矿超层越界开采,并为逃避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未按要求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传感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和向富源县后所煤炭分局提供虚假的图纸,导致煤矿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引发本案,负有事故直接责任;被告人瞿金昌作为红土田煤矿安全副矿长,事故发生时的当班带班煤矿领导,在平时下井检查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和未按要求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传感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等情况,未能及时制止和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导致煤矿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在事故发生时仍然带班作业,最终引发本案,负有事故直接责任;被告人严邦进作为煤矿法人代表和矿长,在工作中未能及时发现煤矿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和未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传感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等情况,导致煤矿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引发本案,负有事故责任;被告人钱朝义、敖泽、丁现堂、敖富作为红土田煤矿主要领导,在平时下井检查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和未按要求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传感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等情况,未能及时制止和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导致煤矿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引发本案,负有事故责任。被告人胡开亮,安全意识薄弱,长期习惯违章作业,放炮未执行“三人连锁”制度,在事发当班未严格按照规定下井带班作业,负有事故责任。被告人耿龙飞,安全意识薄弱,长期习惯违章作业,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在事发当班未严格按照规定对事故点的瓦斯进行检测及时发现瓦斯聚集超标,负有事故责任。矿难发生后,煤矿相关人员立即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处理,十被告人的辩护人以此提出十被告人符合自首条件并要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叶盛提出对被告人钱小勇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高学礼提出对被告人敖泽免除处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王铮松提出对被告人丁现堂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陈红提出对被告人耿龙飞免除处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述各辩护人的其它意见本院酌情采纳。鉴于十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救援,煤矿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并同意赔偿各死者家属各项费用人民币96万元(已履行),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十被告人可从轻处罚。本次事故因被告人王文建和钱小勇擅自决定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未按要求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传感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和向富源县后所煤炭分局提供虚假的图纸而发生,事故发生时,被告人瞿金昌作为煤矿带班领导仍然带领工人作业,三被告人对事故的发生及后果应负直接责任。被告人严邦进、钱朝义、敖泽、丁现堂、敖富、胡开亮、耿龙飞未参与决定煤矿超层越界开采,对是否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传感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等设施并无决定权,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严邦进、钱朝义、敖泽、丁现堂、敖富、胡开亮、耿龙飞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救援及赔偿情况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合议庭合议处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王文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 二、被告人钱小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 三、被告人瞿金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 四、被告人严邦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钱朝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敖泽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丁现堂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敖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胡开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耿龙飞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刘文鹏 人民陪审员 李 琨 人民陪审员 田连跃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