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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刑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杨杨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信刑执字第178号罪犯杨杨,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桐柏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以(2011)桐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止。杨杨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以(2011)南刑少终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9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杨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4日,被告人伙同他人经预谋携带刀具在桐柏县城关镇公安新村,将王宇扎成重伤,抢走现金500元及手机一部。罪犯杨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杨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时华军审 判 员  韩 洋人民陪审员  万 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