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蔡国伶、于娜等与二审民事裁���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蔡国伶。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于娜。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于会。上诉人蔡国伶、于娜、于会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不字第4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蔡国伶、于娜、于会上诉称,三河市泃阳镇北陈庄村村委会私自将上诉人的户口注销,村委会不是政府机构,没有资格和权限消除任何人的户籍,户口的登记与注销只能由派出所来操作。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确认上诉人为三河市泃阳镇北陈庄村民,判令被上诉人为三上诉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享受村民同等待遇。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国伶、于娜、于会所诉事由,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上诉���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韩景录审判员徐福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文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