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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蔡方超与王善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方超,王善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58号原告蔡方超,农民。被告王善清,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琳,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路18号。代表人曹建胜。委托代理人刘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方超与被告王善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方超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亚琳 关注公众号“”